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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

今天我們來學習一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首先我們來看一下現行國家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本條法律規定是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規定,所謂違法發放貸款罪,指的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從主觀上來看,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其過失主要表現為對於結果出於過失,而對於違規行為,屬於明知故犯。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主體應當主要指各種商業銀行。所謂商業銀行,按《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其以營利為目的,其業務範圍中包括從事與銀行業務相同的業務種類,也即通常所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本罪的主體主要指上述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同時,按《刑法》規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時,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相關條款規定判處刑罰。

我們可以圍繞下面的案例進行思考以便大家理解。

案例:

2004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擔任台州黃岩農村合作銀行南城支行信貸員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之規定,在沒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就向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張某己、張某庚、張某辛、張某壬、張某癸、張某子等22人發放貸款,累計發放貸款人民幣1000餘萬元。至案發時,除張某辰、羅某、張某酉等6人的貸款已還清,仍有本金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未歸還。其間,被告人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7條之規定,在沒有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於2008年5月19日向借款人張某酉發放貸款人民幣10萬元,而在此期間張某酉因涉嫌犯罪於2008年5月6日起就被關押在台州市黃岩區看守所,借款人張某酉對貸款一事並不知情且本人沒有申請貸款、亦未到場。

2009年12月35日,在借款人張某酉對貸款一事並不知情且本人沒有申請貸款、亦未到場的情況下,又向張某酉發放貸款人民幣10萬元。該二筆貸款到期後已由他人歸還。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期間,張某乙等14人已還清貸款,尚有張某甲、張某卯、張某午三人共計人民幣48萬元未歸還。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現在大部分貸款已歸還,又系初犯,經查與本案事實相符,法院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本案尚未歸還的貸款,依法應予共同退賠。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王某共同退賠尚未歸還的貸款人民幣四十八萬元,返還給被害單位浙江台州黃岩農村合作銀行。

因此本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所以建議大家要加強對銀行和金融機構應對負責貸款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專業的培訓,深入學習法律法規和自身規章制度,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要嚴格要求工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對於貸款發放,要設置合理的監督機制,在貸款最終發放前,應當設置專門的人員針對貸款業務進行獨立複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有違法違規線索,及時上報處理。貸款發放工作應當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隨機抽查機制,對企業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的背景信息應有必要了解,對於貸款人和工作人員存在親戚、朋友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應當採取更加慎重的方式進行審核,要求貸款人提供更加可靠的擔保保證。

最後再向大家補充一下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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