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了20多年,曾在押解途中逃脫!他夥同2人殺害揚州一的姐,日前一審被判死緩,更多細節曝光……
1996年10月2日晚,王某飛等3人在文昌閣附近攔下了一輛計程車,隨後將39歲女計程車駕駛員誘至開發區原振興路,採用繩勒頸部、錘擊頭部等手段,致計程車駕駛員小金死亡。
今年3月5日,王某飛在安徽濉溪縣被警方抓獲,結束21年逃亡。
近日,「1996年揚州的姐遭劫殺案」最後一名兇手王某飛,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偷車不成,3人合夥搶車
劫殺的姐,2人落網1人潛逃
王某飛,1971年出生,安徽渦陽縣人。案發當年,他在老家賣羊肉湯。同案犯王某、呂某既是他的老鄉又是朋友,這兩人在當地做駕駛員。
1996年9月下旬,呂某聽說表哥想收購一輛桑塔納轎車,遂找到王某和王某飛,詢問兩人是否有路子。隨後,3人決定偷一輛車,賣給對方,從中賺一筆,並向買車人要了2000元定金。
3人先後來到淮北、南京、揚州等地,但都沒偷成。當年農曆八月十五過後,3人再次來到揚州,此時2000元定金被花得所剩無幾,一輛車也沒偷到。後經商議決定:搶劫計程車。
他們在揚州購買了尼龍繩、橡皮錘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2日傍晚,3人在文昌閣附近攔下了小金(化名,女,歿年39歲)駕駛的計程車,謊稱去開發區找人。將該車誘至開發區原振興路停下後,3人趁無人之際,採用繩勒頸部、錘擊頭部等手段,致小金死亡。
案發後,公安機關先後將呂某、王某抓獲,並追回被劫計程車。1997年9月,呂某、王某均因犯搶劫罪被判刑。今年3月5日,警方在安徽濉溪縣將王某飛抓獲。
曾被抓獲,趁小便逃脫
自稱因結交酒肉朋友犯罪
6月4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調查過程中,王某飛對當年劫殺小金的作案經過,甚至包括計程車顏色、3人所坐位置、作案時各自的動作等仍記憶猶新,能進行詳細交代。
同時,他交代,1997年春節過後,他曾被警方抓獲,在押解回揚州途中,趁解手之機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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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他逃到安徽濉溪縣,後化名丁某某在當地生活直至被抓。在潛逃期間,他不敢打工、不敢做生意,整天惶惶不可終日,睡覺也睡不著。
「我很後悔,沒有聽家人的話,結交了這些酒肉朋友,在他們的金錢誘惑下,走上了犯罪道路,我感覺很後悔,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很對不起人家。」
當天,法院審理後,未當庭宣判。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判處王某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對於為何這麼判,法院在判決書中也進行了解釋。
法院認為
王某飛夥同他人實施劫車殺人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王某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10月2日,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即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搶劫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王某飛參與共同搶劫致死被害人後,拋屍路邊並長期潛逃,犯罪情節惡劣且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王某飛在實施犯罪行為後,為逃避法律懲處,潛逃20多年,在此期間,沒有發現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法院鑒於其系坦白、當庭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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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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