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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男子銷售假名煙酒,被判6個月!

7月10日,記者獲悉,近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2017年1月始至今年1月,楊某從他人處購入假冒註冊商標的中華、芙蓉王、茅台、五糧液等名煙酒共計價值225743元進行銷售,犯罪所得87393元,其中獲利65970元。另有計價138350元的假冒名煙酒被公安機關扣押負責銷毀。2018年1月4日,楊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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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楊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官提醒廣大商家,不可貪圖小私違背誠信經營原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將觸犯刑律;市民也要強化商標意識,遇到侵權行為應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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