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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暴,我們採取「零容忍」

她,結婚十來年,被老公打了十來年。

最初的時候,只是扇一個巴掌,推搡幾下,大吼大叫,威脅著要她命,還不讓她聲張。

每每事後,丈夫會滿懷歉意地對她說:「對不起寶貝,嚇到你了,我不會再傷害你!絕對不會!」

和大多數家暴受害者一樣,女人信了!

可是,是誰說?家暴的區別,只有零次和無數次。

於是,有了後面無數次在他憤怒時,從掌摑,到擊打頭部,到暴揍腰背,到推倒,狂踢她身體,到將刀,插進她的頸,刀被旁人奪走後仍然繼續踩斷了她的鎖骨及肋骨,就像面對的,是他的宿敵,任你旁人勸阻拉制也奈他不了…

當警察趕到,這名女子早已昏迷,場面慘不忍睹。

對坐審訊室,那個曾滿臉熱淚給這名女子遞上戒指的人,那個此時暴戾成性到已無人性的人,梗著脖,紅著眼,像一頭瘋狂的野獸,對檢察官鄙夷的說「老婆不打不服軟,打幾下就好了。」他說:「是我賺錢,她就該聽我的」、「一分錢也不會賠給她!」「我自己的老婆,打她怎麼了?」還說:「要不是她如何如何,我怎麼會動手。」

是的,這就是他的邏輯,在他的世界裡,傷害是合理的,侵犯是有原因的,甚至犯罪也是理所當然。

2018年5月17日,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該男子起訴至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綿竹市人民法院判決該男子構成故意傷害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可是,那名女子,一切平靜下來後,腦中揮之不去的,是他襲擊她的巴掌、菜刀,是那扭曲的嘴臉、殷紅的鮮血,是他對她說的「你太噁心,太賤了,我要毀了你,省得你到處丟人現眼…」「你這人就是不要臉,我打你就是為了教訓你…」。拳頭摧毀她的身體,言語摧毀她的意志,當我們見到時,她已經痛苦得沒有任何情緒。

這樣的案例,也發生過。

2016年7月,一個尋常的傍晚,一名男子左手持刀,右手掐住女子的喉,女子早已服軟求饒,男子卻仍不罷休,瘋狂的向女子腹部捅去,而這,是一起由長期家暴,女子不堪其擾提出離婚引發的慘案。

中國有一句話叫「好聚好散」,不扯皮、不糾纏,更不要互相傷害,畢竟曾經彼此相愛。但這名女子的丈夫顯然不這麼想,對他而言:要離婚?那我就讓你去死。他一次次地哀求對方不要離婚,卻一次次地不懂珍惜,毆打、囚禁、監視。

縱觀每一次女性受到侵害時,受害女性往往不被理解,不被寬恕,有的只是讓她們忍一忍,甚至被落井下石冠以污名,不僅很難會將自己的遭遇與訴求說出,更不用說拿起電話報警。那些無處安放的痛楚讓她們有的接過暴力的棒,選擇自殺、殺夫;有的性情扭曲,抑鬱終生…;有的倖存者即使逃出生天,離開了那個惡魔一般的人,但是心理後遺症尾隨而至,因為大多數的人沒有及時專業的心理治療,精神上早已依賴上那個給予她痛苦的男人,選擇繼續沉溺於過去的痛苦,甚至回去繼續被套牢。

更可怕的是,暴力從不會消失,它會傳承,父親剛剛結束對母親的暴力,孩子就接了過來,他會習慣於暴力,開始對他人施暴或接受被他人施暴,因為孩子以為,愛=暴力。比如上述案件中,在受害者被家暴的幾年裡,她十多歲的兒子,表現出強烈的自閉傾向,孩子會一言不發,會瞪著眼睛,會躲在角落,但眼睛裡竟然有了仇恨和戾氣,時不時的迸發。

「在面對這些案件的時候,我們不僅要依法公正的辦理案件,更需要對施暴者和受害人進行長期的隨訪,參與一些針對創傷後應激障礙、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以及自我封閉的心理治療工作,做到案要結,事要了」上訴兩起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段厚俊說到。

2015年3月,全國婦聯公布過一個數據,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這30%,還是向公權力尋求過幫助的,而那些難以啟齒的羞辱可能讓這些數據只是冰山一角。

我們認為,事後的預防總是亡羊補牢,要想杜絕這些悲劇的發生,只能在家暴之初就攔下來,諸多反家暴法規可能暫時制止了施暴行為,而要改變施暴者用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還必須要進行心理治療。

目前,綿竹市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此類案件在基於受害者的同意下,提供心理輔導服務及科學干預機制,以及如何對已被法律制裁的施暴方開展心理教育,我們認為,絕大多數家暴的發生,根源在施暴者,並不在受害者,如果施暴方的問題不解決,即便離婚了,甚至服刑(緩刑考驗期)完畢,施暴者在其他家人或再婚配偶身上,還可能會施以家暴,因此,有完善的干預體系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們將會同多部門建立相關實施細則。從制度上把家暴案件,提升到治安管理層面。同時,在依法辦理反家暴案件的前提下,會同婦聯、社區及心理諮詢師、治療師等專業團體的力量,彌補家暴案件事前預防工作的不足,其次,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與家庭有著天然的聯繫,由他們摸底,了解到有家暴萌芽或者已經發生家暴的情況後,第一時間上門家訪,把問題收集分類,有必要的再交給司法工作人員和專業的心理師進行分析,深入持久地開展反家暴工作。

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構成虐待」。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據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內容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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