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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該怎樣當好「處方第一責任人」

藥師不僅是藥房里的配藥者,更應成為醫生用藥的監督者。

據新華社報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指出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這在醫學界引發廣泛關注。

長期以來,藥師經常只是處方的執行者,甚至是患者眼中的「發葯人」。除非處方存在明顯錯誤和不合理,如配伍禁忌、劑量錯誤、藥名搞混等,藥師才會與醫生聯繫進行糾錯;至於過度用藥、重複開藥等「小問題」,藥師大多不會提出異議。有很多處方並沒有經過藥師嚴格審核就過關,最終出了問題,只要藥師不存在明顯過失,就通常是由醫生來擔責。

但藥師不應只是藥房里的配藥者,更要成為醫生用藥的監督者,並為患者提供合理用藥諮詢與服務。

藥師成為處方審核的第一責任人,直接對處方的質量負責,是藥師職責的合理回歸,有利於形成開藥和審葯兩股對等的力量。有了這個規範,藥師就對問題處方負有相應責任,進而更果斷地向醫生表達自身看法與意見,也以更有底氣的口吻要求醫生及時作出處方更改。

有責任,就應有與之對應的許可權。若有責無權,只會為部分醫生甩鍋提供便利。故而,與該規範相配套的,應是對藥師職責加以修改,讓他們有直接否決醫生處方的權力,對於藥師的建議,醫生應無條件服從,有異議可走申訴通道,而非擁有處方上的絕對話語權。

同時,處方質量是醫生履職情況的重要評估指標,藥師應掌握住這方面的評估權。醫療機構在醫生職稱評審、績效考核等方面,應聽取藥師的建議,進而形成藥師和醫生對等博弈和相互制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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