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陸勇案看專利權過度保護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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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不是葯神》故事改編自真實的案例"陸勇案"。2014年7月,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因從印度為自己和病友購買便宜的仿製葯格列衛而被湖南省沅江檢察院起訴犯有「銷售假藥罪」。2015年2月,沅江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理由是陸勇的行為沒有營利,不構成「銷售」,且沒有對他人生命健康權造成傷害。「陸勇案」的結局符合公眾的期待,但案件所反映的問題仍有探討價值。尤其在《我不是葯神》吸奪全民眼球的當下,再來討論境外購葯所涉及的諸多社會問題,有著現實意義。
代購「救命葯」究竟犯法嗎
首先,從國外或境外購買的仿製葯是假藥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假藥是指成分上的不合格。但是,該法第48條第3款第2項,卻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即所謂「擬制」假藥)。這一規定認定政府沒批准生產、銷售的就是假的,和該法對假藥做出的定義產生了邏輯上的衝突。
2001年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中,在「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後加入了進口和檢驗的相關規定。依照該法,對於未經審批「進口」到中國的國外葯,於企業等生產銷售主體而言,構成銷售假藥;而對滿足個人需求而言,則不是。也就是說,個人不成為《藥品管理法》下「銷售擬制假藥」的主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故意,客觀方面需要造成用藥個體的生命健康權損害。就陸勇案而言,不管他有沒有銷售代購的藥物,其行為都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因為他連基本犯罪構成的要件都不具備。即便構成銷售,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陸勇的行為也依然不應遭到處罰。
當然,如果個人明顯超出本人合理用量,大量從海外代購併轉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物,其性質如何,如何進行規制,在法律上也是個空白點(如果銷售數量較大,那麼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比如稅務)。但無論如何,用罪刑化的方式應對病人的自救行動,形成巨大的寒蟬效應,這種做法不足取。
專利權過度保護如何破解
不管是現實中的「陸勇案」,還是電影中的「葯神」案,都向我們揭露出一個殘酷的現實:一方面,病患們急需得到救命的藥物,而另一方面,高昂的葯價又讓他們望而卻步。而要想擺脫這一困境,顯然個體的力量太微弱,需要政府層面的發力。
就藥品的性質而言,藥品既是商品,又是公共產品。藥品的「公共產品」特徵和葯企的市場化特質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進而產生了藥品可及性的內生矛盾問題。藥品的可及性指的是藥物的可負擔性(即患者是否買得起葯)和可獲得性(即市場上能不能提供某種類型的葯)。最大化可負擔性以滿足患者及社會的短期需求,獲得投資回報以促進對更有效的治療研發,這二者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對沖關係。簡單地講,就是患者都想買便宜葯,而藥廠為了攝取巨額利潤而高價賣葯。誠然,藥廠投入研發資金固然需要獲得回報,但這不意味著就可以通過壟斷攫取過度的暴利。尤其是對於通過公共研發完成了部分或全部基礎研究的藥品,葯企通過過高定價和專利權壟斷獲取暴利,會引發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等道德問題的擔憂。
患者巨大的用藥需求與跨國葯企的利益維護往往形成緊張關係,這一關係又因為全球化和地方主義的矛盾與利益媾和,變得更為複雜。全球藥品知識產權體系的同步擴張,確保了跨國葯企專利葯的壟斷地位。1994年,TRIPS(《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把20年的專利保護期變成了全球立法通例。近年來的TRIPS+(即超TRIPS條款)雖然對藥品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嚴厲的要求,但一些跨國葯企通過「常青樹」戰略,即通過微小技術進步即註冊專利,形成「專利環」,從而使得藥品專利事實上得以無限期延長。還有的通過「付費阻止仿製」戰略,即給仿製葯企業一筆補償,阻止其生產的仿製葯進入市場競爭。
跨國葯企研發能力的延伸和知識產權規則的全球化,給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藥物可及性帶來了衝擊。誠然,藥品創新和醫療進步給人類健康帶來巨大福利。但同時我們也看到,藥品創新和藥品專利導致的藥品價格高企,導致窮人(窮國)負擔不起。對待全球藥品知識產權趨緊的問題,在保護藥品專利、保障企業創新積極性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需要積極探索對專利過度保護的限制措施。這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所謂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進而,我們還要對發達國家藥廠推行的藥品專利保護制度提出修正,反對專利的「常青樹」戰略,並通過制定完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對於國際藥廠的反市場競爭的企業行為(如付費阻礙仿製葯上市、交叉控制專利協定等行為)予以限制。
要真正解決患者用得起葯的問題,還需要積極推動我國仿製葯產業的發展,對國內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需要進一步修訂。同時,進一步完善大病救助機制,充實基本藥品目錄,補齊短板,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此外,通過發布強制許可令強行仿製專利期內的涉及重大民生的藥物,也應當成為一個考慮的政策選項。
(作者為四川大學人權法律中心研究員)
編輯:張昊華
校對:劉美琴
TAG:文化與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