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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文印老闆返鄉釣魚高壓電身亡

據微友私加微信報料:7月15日中午過後,水車某某村發生一起悲劇。暑假期間,有少數文印店生意冷淡,一年輕的某某文印老闆帶著一家人回來度暑假,7月14日才到家給他奶奶賀完壽。15日中午跟朋友一起去釣魚,沒想到悲劇就這樣發生了,釣魚線勾到了高壓線上,高壓電直接貫穿了身體,一個還不到28歲的年輕人就這樣沒了。留下了年輕的老婆與三個年幼的孩子,大的還不到5歲,小的還不到一歲。悲劇的原因縱然有自己的過錯,但是居民區域的高壓線,高度離標準遠遠不夠,又沒警示標誌,出事後才掛上一個危險的標示在那。

釣魚是件輕鬆愜意的事,可別忘記頭頂上的危險。高壓線下禁止釣魚,是基本常識。

因在高壓線下釣魚而觸電的案例仍時有發生,對此,《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對電力線路下拋擲物體或放風箏為禁止性行為。國家經貿委於2000年1月5日,在《國家經貿委關於觸電事故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甩竿釣魚屬於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的行為。」

另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力公司的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線路屬於《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作業人應當免責。這裡的故意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另一種是受害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後果。

此外,根據《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電秩序維護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電網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具體到本案中,供電單位作為高壓線路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沒有在危險區域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對電力設施疏於履行監管職責,對於其經營管理的高壓線路致人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事發前朋友在何某釣魚時拍攝的照片

今年38歲的梅州人何東(化名)怎麼也想不到,一次休閑的垂釣,竟然斷送了自己的性命。

3月5日,在企石鎮新南村和興釣魚場,何東大意地在高壓線下釣魚,因魚鉤甩到高壓線上造成觸電身亡。

何某受傷倒地,身上的衣服也燒了,身體焦黑

在此提醒大家:凡事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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