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被誰請來「管理」小區的?原來我們都想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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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新建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一般是由於開發商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一般小區在建設階段就開始和物業公司簽約了,我們買房時簽屬的購房合同和交房時物業服務手冊一般會寫明小區與物業公司簽約的期限(一般為三年左右),所以說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是早於部分業主就入「駐」小區的。
大多數物業公司是開發企業請來的,是前期物業管理,期限應該是到業主委員會成立。由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來管理。可開發企業請來的前期物業卻不走,要走的得賠償損失,由於沒有誰來賠償損失,所以前期物業就成了正式的管理物業了。
其實對於一個小區來說,從小區建成開始,第一個物業是由開放商名下所屬物業或者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擔任的。作用是對小區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之後的物業就是由業主們自己選擇的了,如果業主不滿意當前物業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才可以解除與當前物業的服務合同,從新聘請新的物業公司。
但現實中,由於業主的權利主體缺位,物業公司成了缺乏甲方主體的實際管理方,大多數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沒有權利主體,成了被物業管理壓榨欺壓的對象。
對小區物業進行有序管理,是我國城市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出台了《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使小區物業管理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怎樣判斷兩個人適不適合在一起?這三點大多數人都不知道!
※明明知道孩子不會,都是家長代勞,幼兒園為什麼還要布置手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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