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借期限最長為99年,清政府誓死不簽100年,原因太讓人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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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在我國近代由於閉關鎖國,我國的經濟發展太過落後,最終落後就要挨打的道理被深深的刻畫在了我們的腦海里,在我國的近現代,我國被外國列強逼迫簽訂了太多的不平等條約。
我國被迫簽訂最早的租借條約就是在1898年,清政府與德國簽訂的《膠澳租界條約》也被稱為《德租膠澳專條》,也是我國被迫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在1897年11月,德國找借口稱他們的傳教士在山東的巨野被殺害,然後就出兵強佔了膠州灣的沿岸地區,最終逼迫清政府在北京與其簽訂為期99年的該條約。在租借期內膠州灣完全由德國進行管轄。
其實在剛開始德國提出的租借期限為100年,後來經過了多次的談判才最終被改為99年。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當時的國際上有一個慣例,如果一個國家租占別的國家的土地超過100年的話,那麼該土地的擁有權就屬於租占者。
雖然但是的清政府比較昏庸,但是也是明白其中的利害關係,所以怎麼也沒有同意簽訂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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