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聯盟的組織構架——合資公司?互惠機構?DAO?
考慮企業區塊鏈聯盟的構架時,會發現其中可能存在明顯的權力集中。因此,如何管理和控制這些聯盟以及聯盟組織結構是很重要的。
到目前為止,大多數聯盟都傾向於使用自己熟悉的結構,包括合資企業、非營利組織、作為許可方的軟體供應商和開源基金會。是否有其他替代結構呢?雖然司法管轄區和稅收是主要考慮因素,但治理問題需要更多的考慮。
聯盟的目標是什麼?
並非所有聯盟都有相同的目標,但共同的目標是共享數據和基礎設施以降低成本。
1.第一個問題必須是聯盟的受益者是誰?舉個例子,在貿易融資聯盟we.trade中,我們將該聯盟視為銀行和小企業擴大跨境貿易或首次嘗試的機會。在準備推出時,we.trade作為合資企業在愛爾蘭成立,九家創始銀行作為股東。
2.一部分參與者是否應該比其他參與者受益更多?具體來講,聯盟創始者應該比後期加入者受益更多嗎?這裡的收益意味著什麼?問題在於所有權和控制權。後期加入者會擔心其競爭對手會控制關鍵基礎設施的價格。即使目標是將利潤再投資於開發,從控制的角度來看,後期加入者可能認為他們在開發路線圖中不會有重要的發言權。他們可能認為他們缺乏定製軟體的能力。
3.誰決定誰可以加入?
4.其他的項目相關方怎麼辦?比如貿易融資的其他主要參與者是保險公司。它們是如何參參與?在大多數行業中,核心公司之外都有利益相關者。
5.初創公司怎麼辦?如果有金融科技公司出現並希望使用聯盟的技術,要鼓勵還是勸阻?
信任問題
區塊鏈和DLT的目標之一就是去中心化,這減少了對信任的需求。合資企業(JV)只是一個更大的中心化組織。許多非創始者的問題將歸結為信任或缺乏信任。也許合資企業的構架就像是創始成員坐在駕駛座上,控制著聯盟的方向和發展速度。
一個解決方案是允許增加新股東。但是,這對私營公司來說很麻煩。此外,公司都希望不要引入太多的決策者。
初創公司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馬克扎克伯格的Facebook股票每股10票。優步的Travis Kalanick控制了他自己的兩個董事會席位的任命。也許聯合股票結構對於像聯盟這樣流動的東西來說太僵硬了。
合作社和互惠機構
合作社和互惠機構是一種潛在的解決方案。這是一套全球性的原則,其中許多原則符合某些聯盟的要求:
·自願和公開的會員
·民主的成員控制
·會員經濟上的參與
·自治和獨立
·教育、培訓和信息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關注社區
在英國,邁納斯報告研究了公司治理,並就合作社董事的角色發表了有趣的評論。
「他們還應該記住,合作社(如任何共同組織)會員利益的本質首先是其服務的客戶或用戶的利益,其次是所有者的利益。」
合作社與互惠機構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合作社成員經常貢獻資金;互惠機構中,成員通常是客戶,不提供資金。
互惠機構看似可行,但是20世紀90年代,許多大型的保險公司都出現了去共同化的趨勢。監管性的償付能力要求是一個很大的推動因素,互惠機構經常難以籌集資金。
分散的自治組織
在分散的自治組織(DAO)中,其治理規則在計算機代碼中列出。該代碼採用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形式。
DAO是現代的互惠機構,資金問題在理論上由ICO和代幣解決。
早在2016年,英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就發布了一份關於企業未來的報告,報告中談論了基於區塊鏈的分散組織,但沒有使用DAO這一術語。
「毫無疑問,這種大規模的協會或網路將面臨許多挑戰;參與者的不同和不斷變化的利益可能變得非常複雜,就像一個生命有機體,在一個持續的過程中,無數的細胞逐漸消失,同時也不斷產生新的細胞進行補充。」
從一開始,聯盟就需要考慮它們如何發展並變成這些有機結構中的一種。一個成熟的聯盟可能類似於公共區塊鏈。
兩周前,馬爾他通過了開創性的法案,承認DAO是一個組織結構。十天前,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對DAO項目加入其監管沙箱表示歡迎。 Natwest項目被描述為「基於DLT的治理模型,使組織能夠協作開發和運行去中心化應用程序。該模型在區塊鏈上編製智能合約中的社會規則,創建數字的互惠機構。 NatWest將在成功測試後將代碼開源。」
試驗的需要
最近上線的EOS加密貨幣協議突出了大規模試驗新治理協議的一些重大缺點。一個強有力的案例表明公共區塊鏈還沒有做好準備。
部分原因是沒有開關信任的開關。對於EOS這樣的東西,代幣持有者已經投入了投入了貨真價實的錢,而且信任程度很差。
有一種常見的誤解,即公共區塊鏈可以是完全無需信任的。智能合約概念的發明者Nick Szabo說:
「沒有完全不需要信任的機構或技術。」
他指向了區塊鏈中心化的風險。如今,三到四個挖礦集團控制著超過50%的以太坊和比特幣節點。信任是基於礦工不作惡的假設。
初創公司當前的策略是推出最簡可行產品並快速迭代,特別是在客戶群較小的情況下。對於公共區塊鏈來說,特意讓軟體的更改變得非常少。對於經允許的區塊鏈,更改並不容易,但升級比公共區塊鏈要更規律。
DAO的概念當然需要試驗。最初在較少數量的參與者間進行重複試驗更有意義,這些參與者通常在他們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信任。這聽起來有點像聯盟。
因此,聯盟的一個選擇是現有的合作或互惠法律結構可以提供當前的法律確定性。但是,當DAO立法變得更加廣泛時,試驗可以靈活地進行,現有結構也可能轉變為新的法律結構。
試驗的目的既是為了未來的增長,也是為了消除聯盟是一個卡特爾(Cartel)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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