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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暴力你傷害的 到底是誰?

網路暴力你傷害的

到底是誰?

近日的一則新聞:假期期間,家人帶兩歲的孩子出去玩,沒想到被對麵店的泰迪狗咬傷了手指,盛怒之下的童先生一時衝動,摔死了泰迪,事後,經過派出所民警的調節,雙方達成了共識,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你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並沒有,有目擊者將事情的經過發到了社交網路上,事情隨著網路的高速傳播而不斷發酵,童先生不斷收到威脅、侮辱的電話和簡訊,一些所謂的愛狗人士不斷進行人肉搜索,甚至發出死亡威脅,生活在網路暴力的童先生一家,其妻子甚至割腕自殺,在醫院救治醒來的第一句話是:「他們不是覺得人不如狗嗎?那我來抵一命,我給狗償命,就希望別再威脅我的孩子好不好!」夫妻倆在病房裡抱頭痛哭。不得已搬出這個生活了10年的地方……

之前煙台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一位50歲左右的女士,撿到一個女孩丟失的手機。她向女孩索要報酬,女孩懇求可不可以給500元,但女士不同意,並且把手機狠狠摔在地上,手機屏幕碎得不成樣子,女孩朋友拍了視頻,她們把這段視頻放在了網上。隨後成為網上關注的公共事件,在網上引起了各種聲討。最後上升到「老人變壞和壞人變老的」問題上,隨後對這位女士加以「人肉」,給其生活帶來諸多困擾。譴責這位摔手機的大媽,小編覺得是必要的,但扯到別的上面,這就非常無厘頭了。

「以暴制暴」,換來的是什麼?施暴者,這就是想要的結果嗎?這是在伸張正義嗎?是懲惡揚善嗎?只不過是用自己手中的鍵盤把事情推向更嚴重的地步,我們沒有權利去審判別人,更何況還是用網路暴力這種非法的方式。

網路暴力就像是一個不定時炸彈,你不知道它會在何時何地因為什麼原因爆發。

不管你是因為身體不舒服而拒絕讓座的上班族,還是在地鐵里穿著清涼打扮靚麗被地鐵色狼騷擾還被說因為你穿著問題。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網路暴力的受害者,防不勝防。當人們的思考被情緒裹挾,一個簡單粗暴的推斷就能收穫一大幫人的跟風。理性喪失了陣地,取而代之的是來勢洶湧的暴戾之氣。而這種暴戾之氣的阿拉儂浪潮,可以在某個瞬間吞沒掉一個毫無準備的人。網路暴力是一場社會霸凌。每個人的咒罵就像是一把把利箭,把受害者的心靈紮成靶子,讓人心碎到絕望,甚至以死來解脫。

有的網民說:難道我們沒有言論自由了嗎?

網警小編帶你了解一下言論自由和網路暴力的區別:

言論自由:

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的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基本權利,但要保證被議人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

網路暴力:

是一種暴力形式,它是一類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圖片、視頻的行為現象,稱之為「網路暴力」。

相關法條解釋: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煙台網警提醒:

網路在提供了曝光、申訴、求助的大平台的另一面,是鋪天蓋地的無秩序的網路輿論和對涉事人的網路暴力。「鍵盤俠」自認為正義的惡言惡語攻擊,「吃瓜群眾」冷漠的圍觀,可以說是網路暴力的元兇。網路暴力是指人們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圖片或視頻,可能給當事人造成傷害的行為。許多人因為自己某些行為可能違反了社會道德,而被人肉搜索,被無數人言語攻擊,其私人隱私公之於眾,還遭到許多網友的謾罵和騷擾,例如,喬任梁在網路暴力和抑鬱症的雙重打擊下自殺。躲在賬號虛擬的昵稱下濫用言論自由的權利,有些早就打破了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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