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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在日前播出的《法治在線》節目中我們談到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事後反悔要求經濟補償的相關法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目前並無統一的做法,下面我主要就這一問題所涉及的兩種主流觀點給大家做一點補充。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中明確提出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同時,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在江蘇省內,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事後反悔要求經濟補償的,一般都不予支持。其他地區,在審理實踐中也存在有不同於江蘇的觀點,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勞動者自願放棄後又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然應得到支持。雖然兩種觀點有所不同,但是兩種觀點都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是不同的價值判斷在實務中的體現。

因此,作為企業,應當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明確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才是企業避免日後可能產生不必要糾紛的最有效的途徑。同時,作為企業員工,從保護自身權益出發,也應當盡量不要採取以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途徑來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並應當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自己確實已經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作者:《法治在線》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縱聯律師事務所 主任律師顧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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