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又改名,《中國好聲音》回歸,一文讀懂綜藝節目法律保護
第2048期文化產業評論
7月13日晚,解決了版權問題後,《中國好聲音》強勢回歸。本文從唐德影視與燦星製作、浙江衛視三方的《中國好聲音》之案引發的爭議出發,詳細闡述了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路徑,並結合綜藝節目的版權授權產業現狀及監管環境,以此展望綜藝節目的行業發展。
作者 | 夏傑
來源 | 文化產業評論
編輯 | Cady
日前,唐德影視與燦星製作、浙江衛視三方就《中國好聲音》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達成和解,浙江衛視與燦星製作正式向國家廣電總局提交報告,申請將定於今年7月13日開播的《中國新歌聲》更名為《中國好聲音》。如今,《中國好聲音》強勢回歸,這場版權糾紛終於告一段落。
一、事件還原
2012年,燦星製作和浙江衛視從荷蘭Talpa公司引進音樂選秀節目《The Voice of……》版權,合作製作中文版《The Voice of China》,中文名為《中國好聲音》,隨後節目在浙江衛視播出後引發收視狂潮。經過連續四季的播出,將《中國好聲音》這一品牌成功打造為國內綜藝的金字招牌。
而2016年正當《中國好聲音》第五季籌備時,Talpa公司將節目版權轉授予唐德公司,唐德公司發布公告宣稱以六千萬美金,約合人民幣4億元的價格拿下《The Voice of……》版權,就《中國好聲音》名稱及相關商標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前禁令。
2016年6月,法院裁定訴前禁令成立,浙江衛視與燦星製作被禁用《中國好聲音》名稱及相關商標。
2016年至今,浙江衛視與燦星製作共同打造的原創節目定名為《中國新歌聲》。在《中國好聲音》版權糾紛的兩年期間,唐德版《中國好聲音》未能成功製作。
2017年11月15日,Talpa已明確終止與唐德影視關於《The Voice Of……》模式版權的授權協議,並放棄對《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節目名的權利要求。
目前,三方就《中國好聲音》糾紛達成協議,7月13日,《中國新歌聲》以《中國好聲音》的品牌回歸在大眾視野。
二、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路徑
從國內法來看,對於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路徑主要有四種途徑:版權法保護路徑、商標法保護路徑、商業秘密法保護路徑、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路徑。
版權法保護路徑
在綜藝節目的著作權侵權認定上,一般採取「接觸+實質性相似」,即首先你要有接觸人家正版作品的機會,其次你自己的作品和人家的正版作品構成實質性的相似。這樣版權法就認定你侵犯了人家版權,構成抄襲。
具體到綜藝節目,「接觸」,是指被告有機會通過某種方式得到原告節目模式的主要內容。通常來講,只要綜藝節目已經向公眾播放,就推定有接觸的機會。「實質性相似」的判斷目前是一個難點,目前大概有整體感覺法和部分分析法。
整體感覺法,是指從一個普通觀察者的視角來看,涉案作品是否來源於已有作品,被控侵權作品與版權作品在整體概念和感覺上是否一致。
部分分析法,是指將作品拆分細化到具體的各個部分,逐一進行對比,判斷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這兩種方法的基礎上,還要適用著作權法的「思想—表達二分」原則,即版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
2015年,北京高院曾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這樣闡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對於綜藝節目的版權侵權判定來說,這裡面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2005年11月,英國知名電視節目製作公司Fremantle Media召開新聞發布會宣稱湖南衛視《超級女聲》節目抄襲其製作的「Idol」系列節目,並將會提起侵權訴訟,但最終卻不了了之。
商標法保護路徑
商標法保護的主要是起識別作用的標識,更多地體現在對綜藝節目名稱的保護上。由於節目名稱內容過於短小,通過版權法保護尚沒有司法實踐先例。
隨著綜藝節目知名度的提高,在節目名稱具有顯著性,並且註冊成為商標之後,可以通過商標法來對節目名稱給予保護。如唐德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對燦星製作的《中國好聲音》的訴前禁令時,就提起了商標侵權的訴因。
然而用商標法保護綜藝節目也會出現問題:
一方面是當綜藝節目在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之間、單純的文娛目的和其他商業目的之間產生了搖擺和跨界,其商標所對應的競爭領域和範圍會發生模糊,給商標確權、侵權認定帶來困難。
另一方面,綜藝節目的引進導致的中外文標識之間的商標爭議。即將海外原版節目名稱漢化之後在國內播出時,會引發因節目名稱的外文標識和中文標識之間的對應關係導致的商標糾紛。
商業秘密法保護路徑
目前,國內電視台或影視製作公司之所以要花重金引進國外綜藝節目模式,不在於節目模式本身,而是希望獲得外方製作寶典,即「用戶手冊」,從情節設計、燈光、音樂、舞美到地點、流程,連一封邀請函的寫法都一一詳細說明。
這些「用戶手冊」裡面不僅收錄了節目原樣複製的步驟、舞台調度的細節以及拍攝機位、後期剪輯的「秘笈」,甚至國外公司還會派遣技術專家、製片人、導演「親臨」現場指導,以保證這些在實戰中總結摸索出來的核心技術可以原裝再現。同時,還會派出專人進行現場指導,參與節目的製作、執行、營銷等各個環節。
商業秘密法保護的缺陷是並不禁止其他人的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分析別人的綜藝節目,反向推導、解剖、分析齣節目的製作流程、舞台調度、拍攝機位、剪輯方法等,最終在不侵害別人商業秘密的基礎上山寨人家的綜藝節目),盲目跟風、山寨現象等,即這也就是綜藝節目同質化嚴重,同類產品生產過剩,粗製濫造的原因之一。
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路徑
雖然版權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對綜藝節目提供了各個角度的法律保護,然而,綜藝節目作為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商業項目,其生產工藝流程的創意、策劃、立項、融資或投資、生產製作、銷售(廣告)或宣傳播出等環節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資金和時間成本。
隨著網路自製綜藝節目的大量出現,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為了防止高研發成本和高風險,加之巨額的經濟利潤刺激誘使節目製作者繞開了研發策劃,選擇剽竊、模仿他人已成功的節目創意,破壞綜藝節目的正常市場秩序,仍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兜底保護。
目前,我國主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底規制,即主要從被告是否實施了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來判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在「暴雪娛樂訴《卧龍傳說》不正當競爭一案」中,上海一中院就因被告仿製原告正版遊戲,認定「遊戲作為一種特殊的智力創作成果,需要開發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凝聚了很高的商業價值。被告並未通過自己合法的智力勞動參與遊戲行業競爭,其『搭便車』的行為背離了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超出了遊戲行業競爭者之間的正當借鑒和模仿,具備了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對於綜藝節目的不正當競爭,也有如此類似保護的途徑。
三、綜藝節目糾紛為何屢屢發生
在2015年國家版權局等機構進一步加強打擊盜版、保護正版的態勢下,各地主流電視台、網路視頻平台開始尋求直接購買國外優質綜藝節目的版權或節目模式。
目前購買原版綜藝節目的版權主要內容有:
一是獲得該節目「品牌」在中國大陸區域的獨家授權,授權內容包括商標、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作品的著作權的授權,即主要是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領域的授權;
二是製作節目的技術支持,從情節設計、燈光、音樂、舞美到地點、流程等,主要是商業秘密的轉移。
另外,國外出售方還會派出專人進行現場指導,參與節目的製作、執行、營銷等各個環節。
通過直接購買不僅可以規避法律風險,而且對於市場聲譽也有良性的影響。對於綜藝節目這一市場來說,照搬國外模式就意味著成功了一半,而且可以降低綜藝的高投資風險,在開播前期就可以對標國外原版成功的綜藝節目,獲得不菲的廣告收入。如《中國好聲音》第一季開播前就獲得某涼茶6000萬的贊助,隨著《中國好聲音》第二、三、四季的持續火爆,第四季的廣告贊助甚至達到了10億。這說明引進原版已經成為了成功的商業模式。
因此,近些年來,各大衛視不惜花重金引進海外節目版權。如2013年湖南衛視引進韓國MBC音樂綜藝節目《我是歌手》《爸爸我們去哪兒》,2014年浙江衛視引進韓國SBS電視台綜藝節目《Running Man》推出的大型戶外競技真人秀節目《跑男》。這些節目的持續火爆也說明了原始版權引進模式的成功。
不過,在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和執法環境進一步改善的情況下,對於一些有資金、有廣告流量的電視台、網路視頻平台來說,它們已經逐漸開始轉型,即不再僅僅滿足於引進國外的原版優質節目,自己也開始製作的優質原創綜藝節目,如優酷視頻的《奇葩說》《這就是街舞》《這就是鐵甲》,騰訊視頻的《創造101》等。
對於沒有資金的傳統電視台,克隆節目模式就成了它們搭便車的選擇,因此,有觀點認為,這時的綜藝節目版權糾紛,很多時候是利益糾紛,說白了就是價格談不攏。版權方叫價過高,製作方買不起,於是「模仿來了」。在雙方無法達成最佳方案時,一方為了在行業生存選擇「模仿」獲得一線生機,另一方就只能訴諸法律。
因此,對於大多數徘徊在生存線的傳統電視台來說,對火爆節目版權的模仿,不再單單只是法律糾紛,更深層次地反映出目前文化內容的傳統行業在互聯網衝擊下經營艱難,期待轉型的現狀。
結語
儘管綜藝節目市場還存在著版權糾紛、數據造假、侵權損害、賠償不足以保障原版正版等各方面的問題,但隨著國家對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的進一步加強,隨著互聯網和內容產業的進一步融合,隨著數字經濟,流量經濟,移動互聯網的進一步普及,隨著廣告商和資本的持續瘋狂湧入,內容產業特別是綜藝節目的蛋糕會越來越大。
如何更好的在遵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的磋商談判能力,在合規的情況下達成行業自治,更好地激發市場資源的調配活力,達到促進綜藝節目產業良性循環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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