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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過去了,OV華為小米鎚子等還在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嗎?

據有關消息,谷歌公司因強制要求手機中有谷歌應用軟體商城(Google Play)的智能手機製造商安裝谷歌有關APP,而違反了歐盟反壟斷法。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如果指控成立,歐盟有權罰收谷歌公司年收入的10%,谷歌公司將最高支付95億歐元的罰款。

谷歌公司目前尚未做出回應。但在去年,歐盟也曾以「谷歌線上購物工具搜索結果的顯示方式有損競爭對手利益」為由,對谷歌公司開出高達24億歐元的罰單,那時,谷歌公司回應稱罰款「是毫無道理的」,指出歐盟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谷歌壟斷了手機APP市場。

谷歌兩次沸沸揚揚的受罰事件還未等到結果,但也總算將某些企業與手機製造商之間若隱若現的關係揭露開來——這種事也發生在我國手機行業內:APP開發商與手機製造商簽訂有關協議,在消費者購買手機之前預置應用軟體。不同的是谷歌一家獨大,將整個市場的天平壓至一邊;而在國內,天平的一方是消費者或用戶,另一邊發現則是多家APP開發商與多家手機製造商。也許你覺得沒什麼,但你也得知曉他們除了侵犯你的隱私權以外,還侵犯了什麼,無論有意或者無意。

我們先來解讀一份文件。2016年12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4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劃重點,「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上次各大手機廠商被爆出偷偷預置非必需應用軟體是2015年至2016年的事吧?三年過去了,事情改變了嗎?

《規定》第二條表示,「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分發服務。」這便是對《規定》做出了解釋,其主要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做出規範,什麼意思呢?就是你買來一個新手機,還未激活,廠商就早已經給你安裝了軟體,這種行為,是有規定約束的。接著往下看。

《規定》第五條如下圖所示,重點已標紅,方便閱讀。

(一)指出,應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四)指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安裝APP,同時要提示消費者在購買移動智能終端的「銷售渠道等環節」時,注意可能會被賣家安裝APP。

現實情況如上所言,為你預置APP是廠商做的事。即當手機製造出來,預置APP就已經有了。

當然,此處特指的預置APP並非指你必須使用、缺了它手機就是塊磚頭的應用,如電話、相機、簡訊、設置;而是指諸如「拼多多」「快手」「微博」「優酷」等常見、你卻並不一定用得著的應用外軟體。假如用戶購買前不知情、購買後又發現不需要這些應用軟體,手機廠商卻提前預置了,那便是侵犯了《規定》定義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在這裡舉一個例子,在國內知名手機製造商OPPO的官網上,其給出了如型號PACM00、版本號A19的OPPO R15「預置應用軟體公示」,如下圖所示。其他型號與版本號也應有盡有。

而經過對OPPO官方旗艦店淘寶客服「為什麼我手機里會安裝這些軟體」的採訪,其給出的回復卻是,「預裝的常用軟體是避免用戶拿到手機時無法下載軟體」與「預裝軟體是經過市場調查,迎合大眾口味的」等。暫且以為廠商是為用戶著想,暫且丟棄個人口味吧。

但重點是,客服緊接著回應,手機說明書上並無「預置應用軟體公示」……

這違反了《規定》第六條第(二)小點等,終端產品說明書上並無「預置應用軟體公示」吧?

也許大多數消費者對廠商擅自預置應用軟體並無意見,但無論如何,這也不能成為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的理由,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在這裡也不想探討為什麼預置應用軟體,只談為什麼這些終端產品的說明書均沒有「預置應用軟體公示」。不僅是OPPO,華為、鎚子、VIVO、小米……均有同樣的情況出現,要麼是官網的「預置應用軟體公示」放在一個很不起眼的角落裡,要麼是……

當然,提出問題並不是嚴厲批評誰,而是為了讓各方都受益(即使消費者受益最小)。我們尊重你們的經濟利益也好其他利益也罷,那也請你們,尊重我們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吧?「先斬後奏」是一件十分不光彩的事,等到消費者發現在並未告知的情況下,買了想要的手機及不想要的應用軟體後,再來表示官網有公示,消費者心裡作何感想?

而產品說明書上沒有,你們在官網上公示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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