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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IPO-「港股股票發行方式一覽」

上海申浩(成都)律師事務所

港股IPO--「港股股票發行方式一覽」

---申浩律師:郭淵哲丨寒洋洋

股票是籌集資金的有效手段,對於公司(發行人)而言,股票的最原始作用便是籌集資金。如今,許多公司千方百計得尋求在各個資本市場上市,除了謀求可觀的資本溢價之外,更為直接的目的則是在於依託公開的股票交易市場,通過各種靈活便捷的手段發行股票,以更低廉的成本實現自身融資需求。

作為國際化的金融中心,香港證券市場在IPO、再融資方面的限制更為寬鬆,其在股票的發行方式上也因此更為多樣。根據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發行人的股本證券的發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售以供認購(offer for subscription)

發售以供認購是發行人發售他自己的證券或其代表發售發行人的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這種方式相當於A股的IPO,但其與A股IPO有一個顯要區別,就是A股承銷商可以採取代銷方式,也可以採取包銷方式,而發售以供認購的證券需獲全數包銷。

2.發售現有證券(offer for sale)

發售現有證券是已發行證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或同意認購併獲分配證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該方式必須刊發上市文件。

3.配售(placing)

配售是發行人或中介機構向主要經其挑選或批准的人士,發售有關證券以供認購或出售有關證券。

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不論親自或由他人代表)配售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必須刊發上市文件。上市發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類已上市的證券,毋須刊發上市文件。

4.介紹(introduction)

介紹是已發行證券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該方式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因為尋求上市的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且被廣泛持有,故可推斷其在上市後會有足夠市場流通量。

下列情況,一般可採用介紹方式上市:

(1)尋求上市的證券已在另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

(2)發行人的證券由一名上市發行人以實物方式分派予其股東或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股東;或

(3)控股公司成立後,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上市發行人的證券。任何通過債務償還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計劃(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他方式進行的重組(藉以使一名海外發行人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證券,而香港發行人的上市地位,會在海外發行人的證券上市時被撤銷),必須事先經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股東以特別決議批准。

5.供股(rights issue)

供股是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約,使他們可按其現時持有證券的比例認購證券。

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供股須獲全數包銷。此外,在不抵觸《上市規則》第10.08條(該條是關於「上市後6個月內不得發行證券」的規定 )的情況下,從新申請人的證券開始在本交易所買賣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發行人不得進行供股,除非訂明供股須獲得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批准,而且在表決中,任何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或(如沒有控股股東)發行人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的聯繫人均須放棄表決贊成有關決議。

供股類似於A股的配售。

上述幾種方式是港股股票發行時較為常見的方式,除上述方式外,港股還有其他諸如「公開招股」、「資本化發行」、「代價發行」等不太常見的發行方式,這些方式為香港的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元的融資應用場景,共同構成了港股靈活且完備的融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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