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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移民局嚴懲,僱主錯誤開除合法勞工,法官出手討回公道!

移民局對於僱主聘用非法勞工的嚴厲懲罰應該許多人都有所聽聞,除了最高20,000鎊的民事罰款(每僱用一位非法勞工),還能祭出最高5年的刑期、無上限罰金,甚至是勒令歇業的處分。

也就是因為這樣,使得許多英國本地的公司人人自危,寧願以最嚴謹的態度來對待旗下的所有員工,確保大家都有合法工作的權利,也不想冒險僱用或續聘無法提出身份證明的員工。

一間名為East London Pizza Ltd的公司就是這樣的(事實上他們就是大家熟知的Dominos Pizza達美樂比薩),他們原本有一位名叫阿夫扎爾(FahimAfzal)的員工。

阿夫扎爾來自巴基斯坦,最早進入達美樂比薩的時候,是個送貨司機。

由於他的老婆是歐盟人士,所以阿夫扎爾持有歐盟家屬簽證。

隨著在公司待的時間長了,阿夫扎爾慢慢地從送貨司機,晉陞到代理副理,然後又升到培訓經理的職位,未來他將會是管理一家分店的經理。

然而,歐盟家屬簽證5年的時間很快就到了,阿夫扎爾準備要去申請永居。

這時候,公司的經理也意識到阿夫扎爾的簽證即將要到期,所以也趕在他的簽證到期前,前後分別發了兩封郵件告知阿夫扎爾,要求他把自己已經提交永居申請的證明寄給公司,作為他還仍然保有合法工作權的證明。

(註:因為公司方面認為,只要阿夫扎爾在他現有簽證到期前,遞交了永居申請,那麼他的現有身份就能無限期延續下去,直到新的申請結果出來為止。)

經理在郵件中給出了個期限,要求阿夫扎爾在該期限前把新的證明給到他們,這個期限日期就是阿夫扎爾的簽證到期日的前一天(其實準確的說,應該要說是阿夫扎爾的UK residence card(英國居留卡)到期日的前一天)。

只不過,由於阿夫扎爾沒辦法太早申請,所以等到他遞交申請並且把相關證據寄給公司經理的時候,已經是到期日當天了;

經理那邊收到了阿夫扎爾的郵件之後,卻發現附檔怎麼都打不開,也就看不到他所寄來的證明文件。

於是,公司方面由於害怕會因為導致僱用了非法勞工,遭到移民局的處分,就單方面決定要解僱阿夫扎爾,並且不讓阿夫扎爾向公司內部提出上訴解釋的機會。

而根據他們公司的內部規定,如果阿夫扎爾之後能把相關證據給遞交上來的話,公司方面願意為他安排一個職位,但是會是降級,而不是將他重新僱用回原本的職位。

收到公司的處置後,阿夫扎爾覺得非常不公平,決定把公司告上就業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料,就業法庭居然站在僱主那方,當時的法官認為:

僱主不讓阿夫扎爾對於自己的解僱,有向公司上訴的機會,這件事情並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因為僱主有真實並且合理的理由相信,阿夫扎爾當時已經沒有在英國合法工作的權利。

所以僱主可以根據《1996年就業權利法》(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中所提到的「實質性理由」(substantial reason)來解僱當事人。

阿夫扎爾覺得就業法庭的審判結果很令人傻眼,就又把案件上訴到了就業上訴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而這一次,他終於迎來了一些好消息。

就業上訴法庭的法官認為,就業法庭原本做出的判決,是存在「法律錯誤」(error of law)的。

因為雖然說該公司在那個當下,是有合理的理由來認為阿夫扎爾已經不存在英國合法工作的權利(然而事實證明該公司的推論其實是不正確的);

但若是當初他們能夠給予阿夫扎爾上訴的機會,讓他在之後重新上交相關的證明,再依此來撤銷公司原先做出的解僱決定,讓他可以恢復原職,那麼也不會造成現在如此不公平的狀況。

而且如此一來,也不會造成任何違法移民法的情況,更何況阿夫扎爾確實是持有英國合法工作權的。

法官認為達美樂比薩的公司內部政策過於不懂得變通,才會造成這種把明明有合法工作權的員工給錯誤遣散,甚至是要降級的現象。

於是,就業上訴法庭把這個案件再交回給了就業法庭,要求就業法庭必須重新聽審。

→ 看完這個案件,你發現問題了嗎?

事實上,對於非歐盟籍的歐盟家屬來說(比如說是上面案件中的阿夫扎爾那樣),目前來說一般是具有「自動」居住在英國的權利的,前提是他或她的歐盟籍另一半是個「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

只不過,對於絕大多數的歐盟家屬來說,都還是會去申請這個我們俗稱的「歐盟家屬簽證」,它事實上指的就是效期為5年的UK residence card(英國居留卡)。

看到這裡,有些莎粉一定會感到疑惑,那這樣自己為什麼還要來申請這種「簽證」,反正自己都有這種自動的權利不是嗎?

那是因為,有了這張UK residence card(英國居留卡),可以讓歐盟家屬來證明自己的身份,便於他們出入境、找工作、領福利等等……

(否則的話,當事人如何來證明自己是歐盟的家屬呢?豈不是走到哪都要帶著一堆文件,然後怎麼也解釋不清…)

但是回到上面的案件本身來說,如果探究到最根本來看,事實上當事人(也就是阿夫扎爾)的身份,並不存在著「到期」的情況;

唯一就是他的當時那張UK residence card(英國居留卡)到期了,所以他需要再去申請更換一張;

或者如果他想申請永居(已經符合在英國居住5年的要求),那麼就去遞交永居申請。

所以基本上來說,只要當時他的歐盟籍太太,在英國持續是個「合格的人」,而且他們倆的關係依舊維持著,那麼阿夫扎爾就有繼續居住在英國的權利,即便他還沒有去申請永居身份。

這一點在法庭上,法官應該是要意識到的,否則就不會做出不正確的描述或判斷了。

→ 那麼這樣,對於面臨和阿夫扎爾類似情況的人,應該要怎麼做?

一般比較常見的情況,如果是遭遇到僱主要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當事人通常可以請自己的律師寫一封律師信來向僱主說明自己的身份情況,確認自己依然具有合法工作權。

同時呢,對於這些歐盟家屬來說,移民局一般是會核發一份「申請證明」(certificates of application),作為當事人已經遞交有效申請的依據。

當事人可以把這份「申請證明」交給自己的僱主,並且附上相關說明,告知僱主自己是什麼時候遞交申請的,並且遞交了什麼申請。

這份證明從核發日期算起具有6個月的使用效期,若是6個月要到了還沒有收到申請結果,當事人可以要求移民局再核發一份新的申請證明來作為向僱主證明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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