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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體地位理論落實,既說到,亦做到!

與其說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是一種創新,不如說是將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的理論判斷重新加入到實踐中去,是一種理論回歸,它所體現的是一種主體間理性。

原文 :《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將人民主體地位理論落實到實踐》

作者 |貴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 李傳兵

圖片 |網路

社會性是所有政黨的基本屬性,對於執政黨來說尤其如此。因此,社會性決定了政黨的綱領、行動計劃及其實踐活動必須以一定的社會基礎為依託。對於執政黨而言,社會性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共政策有效回應社會訴求,而公共政策能否回應社會訴求關鍵在於執政黨是否能有效聚合社會共識。

黨的傳統群眾工作方法集中體現為黨對群眾的組織、動員和教育。這種方法目前面臨著中國共產黨角色變化、社會階層和利益結構日益複雜化、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開始增強和社會利益衝突進入多發期等挑戰。在此背景下,黨的傳統群眾工作方法出現了諸如制度化程度低、有效性程度低和認同度程度低三個方面的問題。但是同樣黨的群眾工作在新的環境下也蘊藏著很多重要的機遇。

協商民主與黨的群眾工作具有關聯性

伴隨著執政黨處理黨群關係方式的變化,協商民主逐漸走進國家治理場域,並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組成部分。協商民主與黨的群眾工作具有關聯性。協商民主強調不同主體通過理性對話產生出高質量的公共理性,其本質是對主體間理性的積極實踐。而黨的群眾工作在堅持黨的領導地位的前提下同樣強調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因此也是一種主體間理性的體現。但是協商民主在機制設計上更為具體,因此對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具有建構性意義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群眾路線在經驗發展、理論基礎、技術方法和實踐目標四個方面存在著諸多相互契合的成分和內容。一方面,在執政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可以作為實踐方案之一進行試驗推廣。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過程中,群眾路線也可以在思想基礎和操作方法方面提供諸多有益的補充,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體系和操作方法的豐富與發展。

協商民主不僅僅是一種規範的民主理論,更是一種實體的治理技術和決策機制。縱觀國際國內協商民主的發展,一個明顯的趨勢就是協商民主正在逐步從文本走向操作、從理論走向實踐,並且實踐的具體形式呈現出日益多樣化的特徵。因此,協商民主對於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政黨的群眾工作自政黨建立之初就開始形成,但是民主革命和計劃經濟時期的群眾工作方法帶有運動式的風格,在機制上注重宣傳、組織和動員。

因此執政黨群眾工作方法創新的關鍵是要推動運動式教化的風格轉型,其方嚮應該是走向常規化。協商民主將人民群眾納入到決策層面,實現了執政黨和人民群眾共同作為平等的主體,對共同關注的話題和問題進行話語論證,用多元共識、公開審議和平等協商代替了傳統群眾工作的組織、動員。這種互動協商的群眾工作方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了參與和表達的平台,從而實現了黨和人民群眾的有效、持續互動。

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是理性回歸

協商民主在案例中的應用表明協商民主對於指導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確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在實踐中也表現出諸多優勢。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創新案例都具有一定的制度文本規範,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可迴避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會阻礙協商民主在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中的進一步應用。因此,我們需要在比較六個案例的實踐優勢與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完善協商民主在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中應用的對策,且要在理論上對協商民主在黨的群眾工作方法中的應用進行總結。

在實踐中,我們看到,溫嶺的民主懇談、杭州的開放式決策、甕安的民情訪問、鳳岡的黨群直議等案例都是協商民主應用於黨的基層組織決策過程的生動體現。此外,協商民主引入到服務決策共識的形成問題中後,開始向其他群眾工作的問題擴展。例如,部分地區將協商民主納入到信訪工作中,通過協商民主化解利益糾紛,尋找共識的最大公約數。還有一些地區將協商民主引入到群眾對黨的領導幹部的評議問題中,進而實現了對既有政風行風評議的完善和發展。

協商民主在黨的群眾工作方法中的應用是比較廣泛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要「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因此,未來協商民主在黨的群眾工作中的應用會進一步廣泛和制度化。基於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從理論上對這種趨勢進行總結和討論。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是建設服務型黨組織的擴展。如果把以提高服務常態化和服務質量為重點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概括為服務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那麼則可以把以提高服務針對性、尋求服務決策共識為重點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概括為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

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的目的仍然是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但是與完善黨組織的自身組織結構相比,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更側重於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這與黨所追求的民主執政也是相呼應的。從方法所依賴的邏輯基礎看,組織、動員和教化等黨的傳統群眾工作方法強調的是主體理性。雖然黨的群眾工作的理論基礎承認人民群眾的主體性地位,但在實踐中仍然是以黨作為先鋒隊的理論判斷作為指導的。從這個角度看,與其說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是一種創新,不如說是將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的理論判斷重新加入到實踐中去,是一種理論回歸,它所體現的是一種主體間理性。

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的優勢與困境

在實踐中,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具有很多優勢,同時也仍然面臨著諸多困境。從案例的實踐經驗看,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所具有的實踐優勢是非常明顯的。優勢之一是實踐的制度化,即創新都具有一定的制度文本支持,或者已經轉化為治理制度文本。優勢之二是方法創新實踐都擁有一套平台體系。優勢之三是這些方法創新具有較為廣泛的社會基礎。優勢之四是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在實踐中可利用的存量基礎和平台是比較豐富的

但是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作為一種新事物也存在很多有待改進的問題。首先,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面臨著程序化不足的困境。第二,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面臨著參與性不足的困境。第三,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面臨著有效性不顯著的困境。第四,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面臨著運動化的實踐困境。第五,協商型群眾工作方法創新面臨著定位不清的實踐困境。

實現協商民主制度和實踐的雙重有效性,需要從三個方面尋找突破口:一要增加「協商密度」,把協商民主有效嵌入到決策程序中,使協商成為決策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把事前協商、事中協商和事後協商有機結合起來。二要提高協商的針對性,即不同的問題要採用不同的協商機制。例如,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的協商中要保證人民訴求表達的充分性,而在國家重大決策問題的協商中則要保證決策的科學性,這就要求對這兩種問題要採取不同的協商機制。三是要豐富協商載體。協商載體是開展協商民主的組織基礎。目前我國協商民主實踐的主要載體是政治協商會議,但是目前的政治協商會議主要還是限於黨際協商,其職能主要集中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因此,有必要擴展政治協商會議的職能範圍,可以在現有職能之外增加如社會協商的功能,為群眾參與協商設置制度化渠道。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15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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