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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享經濟的發展路徑

近年來,國內外共享經濟發展勢頭迅猛,對促進經濟增長和資源利用效率的提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共享經濟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從業者和使用者對這一新興經濟模式產生了疑慮,甚至引起了爭議乃至衝突。國外已經出現了不少與這些問題相關的訴訟案件,並已經開始為此專門立法。我國的共享經濟雖然發展得如火如荼,但在管理方面尚有欠缺,國外的這些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啟示,以減少乃至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一、國外共享經濟暴露的一些問題

(一)共享經濟平台定位不夠明確

共享經濟通常是指公眾將閑置資源通過社會化平台與他人共享,進而獲得收入的經濟模式。國外曾出現過「拼車」論壇,論壇只作為交流平台而不從拼車行為中直接獲益。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提供這種對接服務的公司成為平台,並從每次交易中收取信息費或管理費。對於這種自動提供信息匹配而不保有太多自有資產的公司,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能很有效地對其進行管理。例如以Uber為代表的共享出行平台,監管方認為其類似於「計程車公司」,所以需要承擔所有傳統計程車公司的責任和成本,但在執行過程中對其實際工作較難監管。共享平台的這種定位模糊性,使政府面臨著一種「無法可依,無(合適的)人可用(監管),無路(經驗)可循」的困境。各國各地區的政府都在摸索對共享經濟的監管方式,以儘快建立相關法律進行管理。

(二)權益保障機制不完善

在共享經濟的參與者中,除了共享平台的定位有待明確外,對其他參與者也缺乏完善的權益保障機制。這個保障,同時針對平台的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

消費者的權益除了常見的人身權益外,還有財產安全的權益。將資金交給一個未曾謀面的網路金融平台管理,消費者對平台有不信任感。目前由於平台的用戶規模較大,籌資數額普遍較低,金融平台對參與雙方,特別是籌資方的個人信息、信用水平及償債能力的調查較少,審核程序簡單。這樣雖然降低了籌資方的貸款門檻,但對投資方資產權益的保障力也隨之降低。

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保障主要在風險規避與社會保障這兩方面。這些從業者與平台是臨時的合同關係,那麼當交通事故等風險使從業者、消費者和相關第三方受到損害時,平台是否有必要購買臨時保險而幫助從業者脫困?這是當下爭論的焦點,也是法律的一個空白。在社會保障方面,從業者認為平台從收益中抽取管理費,形成了僱傭關係,就應該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但平台認為收費只是用於匹配供需雙方的信息費。為此,在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等地,已出現多起長期從業者對Uber的訴訟,他們認為平台未能為他們提供有效的社會保障,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公開水平有待提高

共享經濟定位不明,處於法規的模糊地帶,因此平台對於監管機構要求獲取信息普遍持不配合的態度。紐約市曾與Airbnb就是否能獲得Airbnb的用戶數據發生過爭執,雙方各執一詞。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在2015年7月對Uber做出一筆730萬美元的處罰,也是由於Uber違反了委員會新頒布的「網約車管理規範」,拒絕提供委員會要求的數據和信息。這些數據包括實際約車數、接單數和拒絕接單數、司機實施暴力行為數、以及司機為Uber服務的平均小時數和平均里程數等。信息還包括Uber培訓司機的情況、司機提供服務時是否存在實際或潛在的種族歧視和收入歧視等。

二、國外應對經驗及措施

(一)確立共享經濟的合法性

共享經濟暴露出的這些問題,不少是由共享經濟平台的模糊定位導致的,因此立法確定共享經濟的合法性,及平台的權利和責任就成為當務之急。各國從自身特點出發,以相應的規定界定共享平台的責、權、利。美國對共享經濟的立法監管立足於地方層面。在共享出行方面,2014年美國17個城市議會和4個州通過了合法化專車的城市條例,2015年8月美國合法化專車的城市與州增加至54個。加利福尼亞、俄勒岡和華盛頓等三個洲通過了有關汽車共享的法律,將責任明確歸屬於汽車共享服務公司和保險公司,並且明文禁止保險公司取消車主的相關政策。加拿大、韓國等也積極著手管制法規方面的調整,調整的核心是放鬆管制。加拿大政府一方面開始進行新法律框架的擬定和修改以支持共享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宣布將引入最新的旅遊法,包括對在線家庭共享服務(以Airbnb為代表)等業務的調節。韓國也在努力將共享經濟與現行制度接軌。韓國企劃財政部擬從汽車共享和住宿等產業形式比較明晰的領域開始入手,並完善相關規制,對特定地域的示範產業進行推進。

(二)加強維護消費者和從業者權益

信用體系的完善,可以將共享經濟中的不安全因素大幅度排除,從而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同時,在共享經濟體系中產生的用戶違約違規失信行為,也可以為徵信系統評估個人信用級別提供重要依據。美國的徵信法律體系規定了徵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以及個人信息主體等在徵信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芬蘭政府引導市民在各類行政系統(如納稅系統)中使用電子身份認證,既加快了金融共享業務的發展,還簡化了在線借貸的步驟同時免除了交易雙方信任疑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誠信意識。英國政府也著手推出UK驗證,在強調身份驗證系統重要性的同時,也努力擴大其適用範圍。

從保護從業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各國也出台了相應的規定。為規避風險,美國加州立法規定,交通類共享經濟平台要為單起事件投保保險,其保障額度為至少100萬美元,並且要為駕駛員提供個人和商業保險。澳大利亞工黨要求共享經濟企業必須設立適當的保險政策來降低客戶和第三方的風險,並與保險部門建立合作關係。為維護從業者權益,英國商務部建議技能共享平台應確保工人工資至少是生活工資,並鼓勵如啟動貸款、新企業福利津貼等創業計劃,進而協助創業者積極推動共享經濟企業的發展。

(三)多種手段推動信息公開

義大利進行了立法方面的努力,其眾議院2016年1月提出的有關共享經濟的立法草案(2016年第3564號文件)中,第9條規定涉及了共享經濟業務的監測事宜,要求各義務主體,即平台經營者要向國家統計機關提交有關數據,協助監管機關實時掌握共享經濟的發展態勢。英國國家數據辦公室在一份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則提出了更為主動的監測方法,利用改進的調查問卷、主動報送的數據報告、監管企業信息系統的數據,同時結合從網頁抓取數據,或通過應用程序編程介面(API)獲取數據等大數據技術方法搜集平台的經營數據及用戶情況等。

三、對我國的啟示

觀察國外的共享經濟可以發現,其在各國的發展都以移動互聯網技術為基礎,通過產業創新帶動,由民間創業出現,在政府開放包容的態度下,通過風險投資及其他投資支持得以高速發展。國外共享經濟暴露出的問題及各國的應對之道,反映了各國政府的不同視角,這對轉型中的中國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加強共享經濟法律法規建設

作為新興行業,共享經濟處於現有的市場監管和法律管制的模糊地帶,其身份也處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只有接受法律的管制,共享經濟才能被接受為合法產業,並得到正名。共享經濟中的各個行業有一定的差異性,在自身發展、市場選擇、金融資本支持的情況下,其中一些行業的規模已經逐漸變得不可忽視。此時,政府有必要針對已經較為成型的行業,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設置基本要求。對暴露出的問題,則針對不同行業,以「負面清單」的形式一一加以規定,既不壓制發展,也要依法管理。同時,對原有法律法規中不適合新形勢的條款,進行適當的修改,使新舊法規之間不存在矛盾,以免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隨意解釋、錯用法律條款的情況。

(二)建立良好的信用體系

在共享經濟中,良好的信用體系可以有效規避不少麻煩和問題,並能促使消費者更積極地使用共享經濟平台。目前已有的信用認證系統,在互聯網時代,可以為共享經濟平台提供快速查詢認證服務。以當前信用認證系統為基礎,成立一些第三方信用服務公司,建立用戶及服務提供者的信用評價體系,以大數據技術分析對供需雙方的評價及客戶的信用水平,作為具有時效性的參考。同時,可以對認證過的共享平台開放查詢犯罪記錄的許可權,便於他們在受理用戶申請時,確認申請者無犯罪記錄。在這幾項服務的基礎上,建立黑名單制度,標明在共享經濟平台上有嚴重欺詐行為的責任人,根據其嚴重程度實施不同類型的懲戒措施,以反映共享經濟平台中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效性。

(三)以數據收集促產業發展

如果要提高共享平台數據收集的效率和準確性,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共享經濟平台的運營者保有如此理念,即平台如果希望獲得合法的身份和正規的管理,就有必要按照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因為政府在獲得儘可能詳盡的數據和信息後,才有可能對包括共享平台在內的複雜社會體系進行治理,並出台有效的,適用於共享經濟的規章制度。第二是加強技術手段,觀察國外不同技術手段的實施效果及在中國的適用性,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的作用,以市場表現作為共享平台所提供數據的參考和佐證。

總之,共享經濟作為一種新興業態,其發展勢頭已經得到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可。發展中的問題暴露得越早、越充分,也就有越大的改進空間,從而儘早受到合理有益的約束,更好地發揮共享經濟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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