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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酒打出假公章 還打掉一個食偵處處長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龐嵐)知名酒企成立「打假辦」,和相關部門一起打擊假酒不罕見,罕見的是,打假酒竟然「打出」了「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第五支隊」的假公章,還「順便」把食品犯罪偵查處處長打落馬下。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發布了這樣一起打擊假酒引發腐敗案的判決書。


打完假酒先索賠20萬 再索賄20萬

此案的「男主角」叫馮偉,1979年6月11日出生於四川省成都市,漢族,大學本科,原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食品犯罪偵查處處長。

受賄罪的緣起是2014年,食偵處聯合某知名酒企所授權的成都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打擊辦理一起製造、銷售假酒案件。

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負責人張其江的證言顯示:在辦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時任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食品犯罪偵查處處長的馮偉說,有嫌疑人願意賠償20萬,想取得該酒業公司的諒解,叫打假辦的人去辦理索賠手續。

因為該知名酒企有規定,要求制售假酒的侵權人必須手寫自願賠償書和保證書,然後將賠償款打入他們公司指定的賬戶,他們才能開具「打假維權協議書」和相關票據給制售假酒的侵權人。

但是在當時,這幾個當事人關在看守所,不能出具自願賠償書、保證書,所以按該酒企的規定,不能收他們交納的索賠款。但是馮偉說,讓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先把錢收著,然後再由他去完善手續。

收錢後,由於缺少當事人的自願賠償書和保證書,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一直沒把這20萬元的賠償款打到相關酒業集團的賬戶上。結果這20萬元就被馮偉「惦記」上了。

2014年10月,馮偉給張其江打電話,提出要從20萬元索賠款里拿5萬元給他,張其江考慮到公司的打假工作有求於馮偉,就安排工作人員給了他5萬元。2014年11月,馮偉又以過節為由要5萬元,還是讓他從那20萬元索賠款裡面拿,他就又安排人拿了5萬元給馮偉。2016年6月,馮偉又拿了5萬元。又過了一個多月,馮偉打電話說辦案需要打點,再拿5萬元,就把最後剩下的5萬元也拿走了。

張其江說:馮偉拿這個錢沒有開具收條,都是明說了要,既沒有表示過借錢的意思,也沒有歸還的表示,他們也沒有讓馮偉還。他們把馮偉要錢的事情向酒業集團進行了彙報,該酒業集團了解是馮偉要走錢後,也沒有再管這件事了。

而被告人馮偉也供述:當他發現沒有制售假酒者的保證書,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收的20萬元就不能走正常程序交到相關酒業集團公司的時候,他就有了自己得到這20萬元的想法。拿錢後,他抱有僥倖心理,認為不會再有人過問這筆錢。

私刻假公章 被返還近70萬元「辦案經費」

索賄、受賄在貪腐案件中屬於最常見的一種,「稀奇」的是身為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食品犯罪偵查處處長的馮偉,還找人刻了一個「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第五支隊」的假公章,而究其原因,也和打擊假酒有關。

證人易某是該酒業集團品牌保護部部長,他在法庭上證實:該酒業公司有文件和制度明確:給辦案單位補充辦案經費,領取辦案經費必須由辦案單位出具收條,這筆錢是返給單位的。

根據該公司關於印發《打假維權工作的舉報獎勵、補充(返還)辦案經費的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該酒業公司對協同辦案單位可以按照所獲得的賠償款比例,給予辦案單位返還辦案經費,單獨辦案時除去辦案各項費用後的70-80%,聯合辦案則為60-70%。

正是「返還辦案經費」的利益誘惑,讓馮偉在犯了受賄罪之後,還犯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判決書顯示,2014年10月的一天,因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向酒業集團公司申報向辦案單位返還經費時,需要蓋有辦案單位印章的收條,為拿到返還款,被告人馮偉授意張其江去刻假公章。張其江安排該公司易春燕等工作人員去辦理,後易春燕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區九眼橋僱人雕刻了「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第五支隊」的印章,並由易春燕保管,後易春燕使用該章蓋在7起假酒案的返還辦案經費收條上,從酒業集團公司領取了辦案經費。

庭審中,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出具的證明證實:經查詢,未在四川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內查找到「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第五支隊」印章信息。

更有意思的是,返還辦案經費所涉及的案件,有一些並不是馮偉及他當時所負責的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食品犯罪偵查處所辦理的,例如盧蘭蘭案經證實是由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食葯處辦理的;張安遠案則是由遂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所辦理的。


事發後退贓毀章 還想要回「收條」未果

2016年5月29日,四川省公安廳紀委調查扣押假酒去向,這讓馮偉感到不妙,於是約張其江、易春燕一起到漿洗街武警招待所內的一個茶樓面談。

這時,馮偉提出讓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幫其掩蓋拿了20萬元的事實,還退了20萬元現金給張其江和易春燕。同時,馮偉授意張其江、易春燕將假公章毀掉。

此外,馮偉提出,能否通過關係把蓋有假章的收條從相關酒業公司拿出來。張其江說肯定不行。

後來,易春燕將假公章予以銷毀,但是張其江和易春燕想著保護自己,所以把一個筆記本留了下來了。在這個筆記本上,記載了案件返還款的具體賬目,還記載著:在九眼橋刻章支付費用280元。

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馮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馮偉在案發前退出20萬元賄賂款,以及在二審期間馮偉的悔罪表現等情節,決定對其受賄量刑予以從輕處罰,二審判決為:馮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在這其中,還有一個「插曲」——馮偉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通過努力獲得了同押犯罪嫌疑人(涉嫌制毒、販毒)欲外傳的書信後,報告給了管教民警。雖然二審法院對馮偉「構成重大立功」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但認為馮偉的行為可予以肯定和鼓勵。

而本案中的宏川酒業有限公司打假辦負責人張其江則被另案處理,目前處理結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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