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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反遭「碰瓷」誣陷需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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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四川營山縣69歲的老人劉德科被一名小夥子推著電動自行車刮撞在地後,卻被人群圍堵,稱他對高考生「碰瓷」。事後證明小夥子並不是考生,他也向警方承認是自己撞了老人。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小夥子將老人刮撞倒地致其受傷,負全責。然而,即便有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劉德科仍逃不出「碰瓷」的輿論漩渦,他和老伴的照片被貼上「碰瓷」的標籤在網路流傳(《成都商報》7月18日)。

受害人反遭「碰瓷」誣陷,看似偶然,但背後也有某種必然性因素。從事件的發生與發展來看,首先是巧合引起的,因為小夥子長得像高中生,且當時又正值高考期間;接著,事件在群眾圍觀的過程中,經歷了揣測、跟風、發酵、擴散等過程。就像勒龐在《烏合之眾》一書所說的那樣,個體一旦融入群體,智商就會下降,就容易出現偏聽、盲從的問題。

當然,出現這樣的輿情風波,也與人們的偏見有關。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老人「碰瓷」事件在網路新聞中佔了較大比例,導致人們對此類行為深惡痛絕,對老人倒地的情形也更容易產生本能性的誤判。當然,更重要的是,互聯網時代,一些網民為了自媒體的點擊量,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就憑藉「經驗」先入為主地給事件定性。這些都是謠言產生的重要原因。

無論如何,我們都無法容忍將偏見當作正義,將「經驗」視為公理。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將無辜的老人置於市民的對立面,以至於人人都可以對他們指指點點,拉扯推搡。老人為了避免街坊的口水,不得不將交警責任認定書複印多份,隨身攜帶。由此可見,誣陷、造謠的行為對受害者夫婦帶來了多大的傷害。

還是那句老話,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對個案的查處,是為了防止產生新的造謠者與受害者。即便造謠者沒有主觀故意,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不得侵害。期待法律專業人士為兩位受害的老人支招,並提供法律救濟,通過報警與起訴等方式,追根溯源,揪出始作俑者,讓其付出應有的侵權代價。

湖白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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