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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夏紅:《美國破產法》 一邊致敬,一邊告別

作為一個非資深編輯,我的日常,基本上是在閱讀和審稿中度過的。基於職業敏感性,我審讀文章,總是習慣性地從參考文獻讀起。我不算頂級編輯,但通過參考文獻的數量、質量,還是大體能夠對一篇文章的學術水準,做出八九不離十的判斷。

在破產法領域,印象中過去十五年來引用率最高的文獻,絕對非韓長印等譯、大衛? G. 愛波斯坦等著的《美國破產法》莫屬。這本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2003年9月推出,一紙風行,可說就是破產界的光與電,一直是破產法學界、實務界「開眼看世界」的最主要窗口,包括我本人在內,受惠於這本書良多。

但我想,除非做美國破產法在中國傳播的知識考古,現在該是時候告別這本《美國破產法》了。

最主要的理由,當然是2017年12月韓長印教授及其兩位高足何歡、王之洲博士翻譯、查爾斯? J. 泰步教授著《美國破產法新論》的出版。《美國破產法新論》洋洋183萬字、1450頁,令人嘆為觀止。這本書出版後的第一時間,我即將之置於案頭,但其龐大的體量一直讓我望而卻步。迄今為止,多次翻閱,但遺憾仍未能全部通讀。每次都是碰到相關問題,我都儘可能根據目錄按圖索驥,直接翻到相關章節學習。但這種「碎片化閱讀」,絲毫未影響我對這本書的敬慕。這本書原著出版於2014年,而且系其第3版,再版與修訂足以保證其內容的權威性和新穎性。另外,無論是篇幅還是具體內容,《美國破產法新論》都遠勝於《美國破產法》留下的知識世界。

正因為如此,無論是審讀《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來稿還是評閱碩士學位論文中破產法主題的文章,如果2017年12月之前的文章,引用《美國破產法》我尚能忍耐;但如果是2018年以來的文章,還在大段大段引用《美國破產法》,我第一反應不是欣賞作者的筆下千言,而是質疑作者文獻搜集的勤勉程度。因為從學術寫作的角度看,如果不是萬不得已或者特別需要,確實沒有理由棄新取舊。就像一本著作,如果已有修訂版,你再去引用老版本,除非是基於研究特需,確實沒有理由,萬一作者的觀點在新版中變了呢?這應該是研究的常識。就可信度來說,同樣是有關美國破產法的內容,如果一個人引用2003年出版的《美國破產法》、另一個人引用2017年出版的《美國破產法新論》,我想絕大部分人,都會相信後者。由此,現在該是時候告別那本2003年的《美國破產法》了。

告別2003年版《美國破產法》,除了上述這種可替代性,當然還有其他理由。首當其衝的,便是《美國破產法》過於陳舊。無論是根據版權頁信息,還是根據當時的「譯者前言」介紹,《美國破產法》的原著是一本出版於1993年的書。我不太清楚譯者及出版社在2002年初選擇翻譯這樣一本近十年前舊作的所有細節。但根據「譯者前言」有限的信息,應該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美國法律文庫」項目組選中這本書,而後委託給譯者去翻譯的。

這裡需要岔開話題,交代下「美國法律文庫」的來龍去脈。1997年10月,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訪美,與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達成「中美元首法治計劃」,並最終落實成一套由美國新聞署策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以體現美國法律教育基本模式及法學研究最高水平的譯叢,計劃譯介圖書百餘種,囊括經典教科書,也收入不少專著。應該說,這套譯叢儘管部分書籍有各種各樣的瑕疵,但整體而言,其出版確實極大地為中國法學界提供了知識增量,讓中國法學界對美國法律與法學的了解,超越了商務印書館「漢譯名著」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外國法律文庫」的層次,能夠直接閱讀並理解美國法學界最新最權威的成果。

在這個背景下,《美國破產法》的譯介與出版,無論對中美破產法交流史,還是對中國法學界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絕對是一本值得致敬的書。在這本書於2003年出版之前,國內有關美國破產法的中文書籍,只有一本法律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的潘琪著《美國破產法》。潘著《美國破產法》為當時的中國破產界,提供了了解美國破產法的窗口,但顯然遠遠不夠。而《美國破產法》中譯本的出版,便成為國內母語讀者了解美國破產法最權威的窗口;查中國知網,從2004年開始,引用《美國破產法》的文獻,每年都接近甚至超過三位數,從學位論文到學術論文,應有盡有。幾乎同一時期,中信出版社影印出版的伊麗莎白? 沃倫、傑伊? L. 韋斯特布魯克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法》、法律出版社影印出版的愛潑斯坦著《破產及其相關法律》,但從學術引證來看,影響力就小很多了。

當然,「瑜不掩瑕」。《美國破產法》在譯介出中譯本時,其原著已經出版近十年。儘管在1990年代之後,美國破產法不再像1970年代那樣迎來革命性的變化,但重大改革和發展依舊不少。根據《美國破產法》「譯者序言」,2003年之前的改革包括:1994年通過的《破產法修正案》,涉及8部分、78個條文;1998年通過的《破產法修正案》,涉及7部分、110個條文;2000年通過的《破產法修正案》,涉及19部分、296個條文;2001年的《破產法修正案》,涉及16部分、225個條文;此外,還有2003年的《破產法修正案》。因為原作未修訂,《美國破產法》依舊停留在1993年的水平,這些內容也遺憾未能體現在2003年出版的《美國破產法》中譯本中。而在2003年之後,美國破產法並未停滯不前,2005年《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獲得通過,並且將第15章納入美國破產法體系,完成美國跨境破產制度構建的拼圖。除此之外,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內,美國獨特的破產司法體系也在「造法」的路上一路狂奔,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美國破產法的改革與開放。這些,當然更不可能融匯在此前出版的《美國破產法》中。

除了內容的陳舊,《美國破產法》中有不少內容,直接通過腳註或者正文指向了愛潑斯坦、尼克勒斯和懷特著的《破產法? 破產執業者專題》(三卷本),譯者據實譯出,信則信矣,但難言達雅。閱讀《美國破產法》的讀者,尤其有一種欲罷難、欲讀更難的感覺。因此,我樂於鄭重向讀者呼籲,做個喜新厭舊的讀者,在致敬2003年版《美國破產法》的同時,告別《美國破產法》!

2018年5月20日於京郊昌平慕風齋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法學院周刊,2018年6月20日第12版

責任編輯:薛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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