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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提請減刑,曾因這個原因未通過

日前,因「不雅視頻」事件落馬的重慶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因獲7次表揚,報請減刑9個月。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雷政富去年曾被提起減刑,不過因贓款未退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獲刑4年多仍未退清贓款

7月10日,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發布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的《關於罪犯雷政富等2人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從2018年4月26日-4月30日)。有異議者,可於公示期限屆滿前向該院反饋。

雷政富,因受賄316萬餘元,2013年6月被重慶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追繳受賄贓款上繳國庫。

雷政富受審

他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同年9月,重慶高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刑期從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2015年11月11日,獄方以雷政富能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獲3次記功行政獎勵等理由,提請減刑1年。最終,重慶五中院裁定:對雷政富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這是雷政富首次獲減刑。2年之後,獄方再次提出減刑,不過這次並未獲通過。根據重慶五中院的公示,2017年12月26日,因贓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減刑。

因獲7次表揚,雷政富日前被第三次報請減刑,幅度則是9個月。至於法院的裁定結果,目前尚無公開報道。


不積極退贓,不被認定有悔過表現

因財產刑未履行,致使減刑未通過的案例並不鮮見。

2014年7月,龍江銀行原副行長楊寶仁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5年。入獄3年多後,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予以減刑9個月。

今年6月,因尚有76萬元贓款未追繳,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未履行,不被認定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此外,「獄中消費過高」也會成為檢方、法院不予貪官減刑的一個原因,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正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2015年1月,三明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2017年9月,獄方提出減刑建議,並附上了此人的財產情況:入獄以來,其進賬30萬餘元,賬餘28萬餘元,月均消費394.29元。

檢方認為,駱國清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存在超標準消費,加上受賄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建議不予減刑。上述檢察建議,獲得了三明中院支持,最終裁定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廖覺超受審

自2017年元旦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進一步遏制了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千方百計通過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獲得減刑。

《規定》明確,職務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把從嚴體現出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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