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的「蒙娜麗莎」法官專欄
蒙娜麗莎集團長期重金致力於產品品質的提升、市場營銷的拓展,先後取得第1476867號「M+蒙娜麗莎+MONALISAE+圖形」等商標,其中,第1476867號「M+蒙娜麗莎+MONALISAE+圖形」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瓷磚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第3406138號「蒙娜麗莎」中文商標等被司法個案認定為馳名商標。
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論是蒙娜麗莎集團的商譽還是產品知名度以及影響力,都得到不斷提升。然而,知名度在為蒙娜麗莎集團帶來豐厚回報的同時,也吸引不少不法商家千方百計想搭乘「蒙娜麗莎」品牌的巨艦「便車」獲利。近些年來,市場上各類「蒙娜麗莎」產品大行其道,不僅讓消費者無法辯認真假「蒙娜麗莎」,就連見多識廣的陶衛行業記者們也難辨真假。
2003年3月,自然人陳某某等人分別註冊成立潮安某某公司和佛山某某公司,加工、製造、銷售陶瓷衛生潔具等產品。
成立公司當然是以賺取利益為目的。這兩家關聯公司成立後,潮安某某公司取得 「monl*****」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1類浴室裝置、坐便器等。後來,為儘快打出市場影響力,卻劍走偏鋒,企圖搭上早已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蒙娜麗莎」品牌的便車,輕鬆獲取市場利益。潮安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等標識,對其衛浴產品坐便器進行廣告宣傳,並突出使用「蒙娜麗莎」四字;在其使用的宣傳冊上,將「蒙娜麗莎半身圖像+monl*****+蒙娜麗莎衛浴」標識使用於其衛浴產品陶瓷坐便器、外包裝箱上進行宣傳;甚至還使用「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有限公司」字樣對其陶瓷坐便器產品進行廣告宣傳。
潮安某某公司、佛山某某公司使用上述標識的產品推向市場後,眾多消費者對真假「蒙娜麗莎」難以分辨。蒙娜麗莎集團高層對此非常重視,要求公司相關部門開展調查,並針對該兩公司商標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6萬元等。
法院審查後認為,蒙娜麗莎集團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使用的商品範圍不同,兩者不屬於同類商品。但陶瓷坐便器與瓷磚在材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處,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而容易造成混淆,故兩者為類似商品;兩被訴公司在其陶瓷坐便器外包裝、公司網站、產品宣傳冊等處使用「佛山市蒙娜麗莎衛浴」等標識,其中「蒙娜麗莎」四字予以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與蒙娜麗莎公司的商品有特定關係,兩者構成近似商標。基於此,法院認定潮安某某公司、佛山某某公司侵害了蒙娜麗莎集團相關註冊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判決潮安某某公司、佛山某某公司停止侵害蒙娜麗莎集團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共同賠償蒙娜麗莎集團經濟損失及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5萬元,在《陶城報》、《中國建材報》上刊登公開聲明,消除侵權影響。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誠實經營、依法經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只有依靠自己的誠實勞動,方能合法增加財富。但在陶瓷行業中,往往有一些經營主體不是想著如何經營自己的業務,而是想搭名牌的便車,達到短期獲取超額利益的目的。
在這一輪戰役中,蒙娜麗莎集團選准目標,一擊而中,終於取得維權保衛戰的勝利:
一、商標是否侵權,首先要對兩種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同類或類似商品進行判斷。
此項判斷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參考《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具體來說,就是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如兩者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關公眾是否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本案被訴侵權商品所涉的陶瓷坐便器與蒙娜麗莎集團享有商標專用權的瓷磚類商品儘管不屬於同類商品,但二者在材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處,故兩者構成類似商品。
二、商標侵權判斷的關鍵是兩個商標之間的對比
商標侵權包含兩種形態,一種是完全相同的商標形態;一種是稍有區別(即類似)的商標形態。前者幾乎不用判斷,後者是實踐中常見的侵權形態,也是判斷的難點。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在本案中,蒙娜麗莎集團涉及的商標,對於我國相關公眾來說,認知習慣、呼叫習慣及最容易記憶的部分是該商標中的「蒙娜麗莎」四個漢字,因此,這四個漢字屬於該商標的主要部分。而被訴兩公司在侵權商品和網站宣傳中使用的「蒙娜麗莎」字樣與蒙娜麗莎集團涉案商標的文字、圖像等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因此,判斷兩被訴公司構成侵權也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作者系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 孫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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