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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碰上個人隱私,該咋辦

【基本案情】

原告傅先生是個生意人,租賃了張先生部分廠房,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從事傢具生產經營。

天有不測風雲,後來該部分廠房因為位於濟青高鐵建設範圍內而被徵收了,這給傅先生的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於是,傅先生找到聖運律師,希望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在律師幫助下,傅先生向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傅先生本人及廠房出租人張先生的拆遷補償費用清單,房屋拆遷及其補償、營業損失、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裝修補償等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以及空調附著物等設施評估報告。

但是,維權之路何其容易,因傅先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包含了與第三人有關的信息,被告遂以「涉及個人隱私第三人不同意公開該信息」為由拒絕公開濟青高鐵指揮部對張先生房屋進行的補償款等信息。

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復實際上只是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對濟南市歷城區荷花路街道辦事處濟青高鐵結社協調領導小組對被告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復,被告只是將該回復向原告傅先生進行了轉述。

律師認為,被告未履行其公開義務,遂幫助傅先生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責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

之後,被告仍未公開原告申請的內容。在律師的幫助下,原告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書,並責令被告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本案所涉及的信息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此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的信息予以公開。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唯一抗辯的理由,就在於該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涉及到第三人張先生在此次房屋徵收補償中的相關信息,比如補償費用清單、營業損失等信息,因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遂在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被告不公開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關於補償的信息真的屬於「第三人的個人隱私嗎」?今天聖運律師就結合以上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當政府信息公開遇到「個人隱私」時,是否都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全盤否決,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不得公開政府信息的情形,即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在徵得第三方同意後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也可以公開。也就是說,並非涉及個人隱私就必定不公開。

商業秘密其實好界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究竟什麼是個人隱私呢,我國法律卻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但是,結合民法來理解個人隱私的話,通常是公民在日程生活中不願意公開的信息,比如公民的私人存款、手機號等這些僅僅與個人緊密相關的信息。但是本案中原告申請的信息,確實是與自己自身合法權益緊密相關的涉及第三人的徵收補償清單等信息,那麼,該信息是會否屬於個人隱私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首先我們不能將所有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都一概而論,將其統統認定為「個人隱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還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據此,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雖然涉及第三方張先生的房屋補償信息,但是因該信息屬於市縣人民政府在征地拆遷中應當主動並重點公開的信息,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無疑應當主動公開該部分信息。

此外,律師提示大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打開與政府溝通大門的第一步,也會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一步,但是,在申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時,行政機關往往會直接將是否公開該信息的權利交給第三人,依據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這無疑錯誤地該條的含義。如果行政機關一遇到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況,只要在其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便直接了斷作出不予公開的回復,也容易發生損害被徵收人權益的情況。據此,在遇到涉及第三人信息時,首先應當判斷該信息是否屬於個人因此,其次,在屬於個人隱私的情況下,不公開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如果造成重大影響,則應舍小取大,公開該信息。

【典型意義】

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雖然有些信息會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商業秘密,但是這絕不能成為政府拒絕公開該部分信息的「擋箭牌」,政府始終要牢記「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於這些信息,在衡量第三人隱私、公共利益、不公開造成的損害、行政權力規制之後,如果公開該信息並不會給第三人造成實質性損害,且有利於監督行政權力時,是可以予以公開的,或者能夠採取遮蓋等方式公開主要信息的,也是可以公開的。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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