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髮網貸退出指引:機構最遲30日內完成退出方案編製
『網貸機構終止、清理、清退網貸業務,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應依法合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編輯|張羽銘
來源|P2P評論
P2P評論訊 7月20日,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向網貸平台下發《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下稱「指引」)。指引以依法進行、市場化運作、優先保護出借人、政府監管、協會監督為五大基本原則。共分為7章30條,適用於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
P2P評論了解到,指引要求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按按照六個步驟進行:一是成立退出工作組;二是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製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三是編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四是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五是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六是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指引強調,網貸機構終止、清理、清退網貸業務,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應依法合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制定退出方案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運用市場手段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鼓勵網貸機構優先採用併購重組方式化解風險、退出網貸行業。應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相關工作,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貫徹出借人保護優先原則,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值得注意的是,該指引對網貸機構退出工作的時間點做了明確的要求:網貸機構在決定退出後,應在三日內組建退出工作組,開始退出工作;網貸機構應當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十日內通知出借人,並在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出借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退出工作組申報其債權;網貸機構最遲應在啟動退出工作後三十日內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製。
另外,指引提出,針對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饋與表決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件、出借人代表人會議等渠道。
指引認為,網貸機構應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參與業務清償和退出工作,對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等進行分析與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協助進行業務處置、資產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償、清退等工作。
對於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響的網貸機構,該指引指出,協會將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報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附《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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