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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力保金融穩定,發通知進一步詮釋「資管新規」

針對7月20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同日晚間,央行官網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確保過渡期內實現平穩過渡。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二是進一步明晰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三是進一步明確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

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教授黃益平說,「資管新規」相當於對中國金融市場資產管理業務模式的整體重塑,無論是金融機構業務重新梳理,還是經濟主體的產品接受程度,都需要具有明確、可操作的方案。「資管新規」細則始終堅持去槓桿的政策方向不動搖,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標準和要求,更充分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實體經濟合理融資需求,有利於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將為實體經濟創造健康的貨幣金融環境,更有條件打贏防範重大風險攻堅戰。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次通知並不是對資管新規的放鬆或不執行,而是針對現實情況的考慮,而估值和宏觀審慎的安排有助於金融穩定。

今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在規範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周五晚,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一位資管行業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資管新規扭轉了原有資管管理業務亂象與不規範運作。

此次央行的《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非標),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

同時,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通知》進一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對於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通知指出,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余成本計量。

一位中小銀行資產管理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說,目前銀行高度關注的問題包括非標的詳細界定,類貨幣基金的銀行理財可否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等問題。

前述接近監管人士透露,按照資管新規規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目前正在研究過程中。

按照通知的要求,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對於過渡期結束後的安排,為認真落實《指導意見》關於「確保平穩過渡」的要求,《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與此同時,對於因特殊原因難以回表的非標和過渡期後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權類資產,《通知》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妥善處理。

此外,為促進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由金融機構自主制定整改計劃,監管部門予以監督指導。

「如何引導市場發更多新產品,進一步明晰老產品投資範圍,確保新老交替的過程中,不會出現新產品發不出去,實體經濟出現融資缺口的情況。文件不是對資管新規的放鬆或不執行,而是針對現實情況的考慮。」前述資管人士對本報記者強調。

20日稍早時候,銀保監會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央行所發布通知中提出的六點進一步明確事項:

一、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二、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三、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四、對於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五、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六、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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