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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排獨」勢成常態 23條立法不可放緩

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在過去一段時間,「民族黨」等「港獨」組織,一方面未獲當局批准註冊成合法社團,卻一直非法運作;另一方面,有關組織竟公然在社會宣揚、煽動「港獨」,甚至明目張胆走進校園「播獨」,但無受到阻止或制裁,本身已是咄咄怪事。這次特區政府果斷出手,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表明當局將會更加主動的運用法律手段遏制「港獨」,「法律排獨」將成為常態。

「珍惜群組」向保安局職員遞交請願信,要求禁止「民族黨」運作/黃洋港攝

確實,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立法,但政府仍可透過《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等有關法律條文遏制「港獨」。當局不缺手段,只是欠意志和決心,這次保安局重槌打擊「香港民族黨」,正顯示出政府「法律排獨」的決心。

英持雙重標準自取其辱

對於「香港民族黨」被取締,一直表示聲稱不支持「港獨」的反對派政黨忽然反應激烈,紛紛指責政府打壓結社自由,部分反對派政客認為政府是「小題大做」,李卓人更「詐傻扮懵」的問「一個團體去講自己意見,對國家有何威脅呢?」

反對派的反應,不禁令人質疑「港獨」何時成為他們「共同綱領」?

而反對派背後的外國勢力也走出來指手畫腳,英國外交部周二發文聲明,表示「關注」事件,但他們究竟「關注」什麼呢?

2016年,英國新納粹組織「國家行動」因為在社交媒體內,讚揚殺害留歐派國會議員考克斯的極端白人主義槍手。英國政府之後將「國家行動」列作恐怖主義組織,依法取締及禁止其一切活動。

按照英國看待「香港民族黨」的標準,「國家行動」不是在行使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嗎?為何當局要打壓該組織的言論及結社自由?英國政府為什麼不出來解釋?

當然,英國政府並沒有必要解釋,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都不會保障民眾享有分裂國家的結社、言論或行動自由,但凡涉及分裂國家的組織一概都會予以取締及制裁,這才是真正的國際標準。

圖:香港市民集會,支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劉佳男攝

香港居民享有包括言論、結社等多種自由,但沒有組織政黨政團享有鼓吹「港獨」、分裂國家的自由。英國在事件中的「關注」完全是雙重標準,自取其辱;反對派公然為「港獨」勢力辯護,更是愚不可及,自尋死路。

毫無疑問,「民族黨」在香港絕不成氣候,但不代表政府不應採取行動予以取締,原因是「民族黨」不但是在言論上鼓吹「港獨」,更是有行動、有計劃、有資金的推動「港獨」,且揚言會使用暴力達到目的。對此,特區政府自然不能坐視不理。

陳浩天於2016年成立「香港民族黨」召開記者會時,曾揚言「會採取任何有效的抗爭手段爭取『香港獨立』,包括議會抗爭、『三罷』即罷工、罷課、罷市等,迫使政府回應,底線為保障港人利益,若有人損害港人利益,將會以對等武力回應」。

陳浩天鼓吹「港獨」 ,特區政府考慮禁止其組織 「香港民族黨」 的運作

陳浩天其後亦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民族黨」成員全部預料有後果,而不公布黨員身份是因為「民族黨」近乎一個革命黨,不需要公開黨員身份,最重要就是完成目標。他又指,絕不希望有人為爭取「港獨」而流血或死亡,首先發動罷工罷市,假如這些方法無效的話,就唯有流血。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必須為自身的言論負責,陳浩天的猖狂言論已經表明,「民族黨」是一個主張以暴力流血爭取「港獨」的組織,有綱領、有部署,難道這還是言論自由嗎?

反對派指控荒謬

反對派人士指「民族黨」沒有具體行動,但該黨2016年已經開始策動所謂「中學政治啟蒙計劃」,煽動學生參與「港獨」行動,並且公然到中學外宣傳、到大學搞講座,在地區上搞活動,這些不是行動是什麼?

最令人不齒的是,陳浩天更勾連「台獨」、「藏獨」、「疆獨」等分裂勢力,共同籌備成立所謂「自由印太聯盟」,將矛頭對準祖國。

陳浩天每月亦收取「台獨」分子5萬元資助,作為「民族黨」的經費,這些都說明一個事實:「民族黨」接受境外分裂勢力資助,有資金有計劃有行動地「播獨」,其行為是實實在在的推動「港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都不會容許這種分離組織運作。

「港獨」 分子無法無天,組織了旺角暴亂企圖分裂國家

當局現在的做法只是防患於未然,難道要等到「民族黨」發動流血衝擊,弄得全港有如當年旺角暴亂般的天下大亂,之後才採取取締嗎?反對派的指控荒謬之極,更是罔顧港人利益,盡顯其險惡的居心。

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來港視察,在第五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

保安局這次果斷考慮取締「香港民族黨」,預示之後將會繼續採用法律手段打擊「港獨」勢力,「法律排獨」將成常態。一些反對派人士指責政府採用《社團條例》打擊「港獨」不妥,有人甚至詭辯稱鼓吹「港獨」的政黨可能只是「一人黨」不屬社團云云。

既然反對派認為以《社團條例》「排獨」不適合,他們理應支持及早重啟《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因為第二十三條是就香港境內有關國家安全,規管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的法例。

看來,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應該儘快提上立法會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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