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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籃橋監獄奪槍血案

原標題:提籃橋監獄奪槍血案


在那天的監獄暴獄案中,4名印度看守被犯人槍擊死亡、1名英國看守受傷,1名犯人自殺死亡。發生這樣大事,在提籃橋監獄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徐家俊

監獄史學者


提籃橋監獄犯人的關押量很大,據當年的「犯人統計表」反映,1928年至1930年,監獄新收入監犯人人數分別為4461人、5130人、5057人,每日平均押犯數為3460人、4422人、4492人。


當時監獄裡收押的犯人構成比較複雜,有未決犯、已決犯以及已經判處死刑正在等候執行的死刑犯。


1929年4月9日早上9點20分,提籃橋監獄一名佩有槍支的英國籍看守脫拉克,到專押死刑犯的監樓內去提押犯人,準備把他們押往浴室洗澡。

該看守先用鑰匙打開監舍的門,又把犯人的手銬、腳鐐解開,讓他們去取自己的毛巾。


突然間,4名犯人乘脫拉克沒有防備,在已被判處死刑的周順清的指揮下,2名犯人按住看守,1名犯人上前搶奪他腰間的配槍。


身材魁梧的脫拉克知道情況不妙,奮力要把手槍奪回來。誰知在爭奪的過程中,一名犯人無意中觸動了手槍的扳機,「啪」的一聲,一顆子彈射出槍膛,擦過脫拉克的頭部,雖然沒有危及生命,但他頭上鮮血淋漓,疼痛難熬。剛剛從犯人手裡奪回的手槍又掉落在地,被另一名犯人搶去。


脫拉克知道自己一個人單槍匹馬無法再同已有1支手槍的5名犯人周旋,於是即刻負傷撤離,跑著去向典獄長報告。


當時正好有一名編號為165的印度籍看守沙拉丁路過,看到四五名犯人站在邊上,處於脫管情況。

沙拉丁全然不知道剛才所發生的驚心動魄的搶槍事件。出於監管工作的責任心,沙拉丁上前詢問,誰知那幾個犯人做賊心虛,以為沙拉丁已經發現他們奪槍的情況,感到事態不妙,決定與其被抓住問罪,還不如拚死抵抗。


於是幾名犯人便先下手為強,不等印度看守沙拉丁進一步問話,馬上對準沙拉丁的胸部射去,沙拉丁應聲倒下,胸部血流如注,旋即斃命。


正在附近巡監的141號看守烏太姆辛、102號看守古拉汗和21號看守沙拉格聽到槍聲,馬上向這裡趕來查看,誰知只看到自己的同伴胸部已被鮮血染紅,橫卧在血泊之中,慘不忍睹。


這3名印度看守正準備上前盤問這伙犯人,沒想到一名死刑犯拿起手槍對著3名印度看守一陣射擊,毫無思想準備、也毫無裝備設施的3名印度看守均中彈倒地,其中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


這個開槍的犯人知道自己搶奪槍支,又連連打死、打傷多名監獄看守,日後必死無疑,於是他拿起手槍朝自己的心臟位置開了一槍,自殺身亡。

其他4名參與暴獄的犯人,見事情已經發展到如此地步,監獄其他看守也已經準備充分,如依舊要硬沖監舍,必定沒有成功的把握,他們便十分狡猾地回到各自的監室內,窺視事態的發展。


時任提籃橋監獄的英籍典獄長韋瑟里德,聽到負傷趕來的英國看守脫拉克的報告後,馬上調集看守們攜帶武器,前往監獄的案發地點。到達現場後,只見4名印度看守和1名犯人都倒在了地上,旁邊還放著一把手槍。


長長的監獄走廊內,瀰漫了一股血腥味。典獄長韋瑟里德立即吩咐隨行看守通知醫務人員到場搶救。經查4名印度看守,已有3人死亡,1人重傷。作案的犯人已經逃離現場,回到監室。


典獄長韋瑟里德馬上吩咐該監樓加強看守力量,追查剛才行兇的一夥犯人。另一方面又派人把已經死亡的3名印度看守送往上海膠州路驗屍所;同時派出看守火速把受傷的21號看守用汽車送往上海工部局印度巡捕醫院治療。

但是由於該看守受傷過重,到當天傍晚還是搶救無效而身亡。


至此,在那天的監獄暴獄案中,4名印度看守被犯人槍擊死亡、1名英國看守受傷,1名犯人自殺死亡。發生這樣的大事,在提籃橋監獄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典獄長韋瑟里德感到十分慚愧,無法向上級交代。


經查,組織奪槍的犯人叫周順清,安徽人,系綁架時任安徽督軍馬聯甲的匪首,被公共租界上海臨時法院判處死刑。由於種種原因,法院沒有及時處置他,較長時間內,一直關押在提籃橋監獄。


當時正值法院系統組織變動,致使案件審結拖延,當時提籃橋監獄關押的死刑犯總人數高達59人。這些死刑犯脾氣十分暴躁,時刻觀察監獄中的動向;觀察監獄看守上下班時間及看守換崗、換班的規律;觀察每天監舍內看守執勤人多的候和人少的時候,分析看守工作時的漏洞,隨時準備有所行動。


出事那天早晨,正好只有一名看守帶領多名死刑犯同時去浴室洗澡。周順清深知機會難得,就動了暴獄的念頭,唆使同夥奪槍、暴獄,使得提籃橋監獄歷史上發生了這一驚人的一幕。


周順清從小練過武功,懂點拳術。不久前,在公租界法院受審的時候,就曾借口內急,意欲逃脫。


那時他帶著手銬,還有兩名法警緊跟其後,法警怕廁所臭氣熏鼻,就站在門口等著。周順清看到廁所間有扇小窗,於是他看準機會,跳出窗口,想要脫逃。由於地方法院法警人多勢眾,再加上周順清戴著手銬行動不便,最終脫逃未遂,在法院大院內被當場抓獲。


監獄看守儘管武裝整齊,配備精良。但是槍支武器具有兩重性,如果槍支被犯人搶奪,後果很可能不堪設想。


1929年4月9日,提籃橋監獄發生暴獄案後,監獄的典獄長制定了一條新規定:負責監獄外圍的看守人員可以持槍上崗樓,也可以在圍牆的內外巡查,但是槍枝彈藥不準帶入監區的第一線。


這條規定也衝破了「時代」的年輪,一直延續到現在。即使是在「文革」期間,攜帶槍支彈藥到提籃橋監獄外調、提審犯人的軍人,所帶的槍支也一律不準帶入獄區範圍,必須寄放在警衛室或行政辦公樓臨時保管。


責任編輯:鄭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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