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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品制假售假會遭到什麼懲罰?這個朝代的刑罰最狠!

原標題:古代食品制假售假會遭到什麼懲罰?這個朝代的刑罰最狠!


無論在哪個朝代制假藥都屬於十惡不赦,古代老百姓雖然生活水平比較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對生活的品質追求不是很高,但是朝廷在打擊假藥、質量不過關的食品方面也是不遺餘力,因為在古代由於生存質量非常差,再加上戰爭動亂,勞動力是非常寶貴的,如果出現大規模的中毒或醫療事件,那麼帶來的將是巨大的損失,為此,歷朝歷代對於打假頒布了嚴格的法令,有些朝代的法令甚至非常嚴酷。


從周朝開始,統治者就開始關注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了,由於周朝生產方式比較低下,食品大都是通過採摘、捕撈獲得的,看似大都來自於自然,幾乎沒有發生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的可能性,但是在採摘原材料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系列問題,由於對原材料的藥性不了解,因此常常出現食品中毒和用藥中毒事件,所以周代對農產品和藥品的關注度非常高,也對此作出了系列的規定。例如《禮記》中就指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嚴格禁止未熟的農副產品流入市場,防止食品中毒,另外周代還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為的就是保護生態環境。



到了唐代,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市井商人的造假手段也越來越高超,一些市井上的商人常常在藥材的製作方面偷工減料,在食品安全方面,很多商人為了牟利往雞肉裡面注水,還有的直接往酒中摻水,唐代法律對於食葯安全非常重視,其中唐朝頒布的相關法令規定:銷售假藥、假食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假食品、藥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和涉事官員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可以說是非常嚴厲了,基本上只要因為食品安全鬧出了認命,涉事官員和制假造假者基本上都得被判死刑。其中《唐律疏議》規定的更詳細:「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到了宋朝,由於經濟繁榮,商品種類更加繁多,因此食葯安全也更被政府重視,宋朝雖然是一個比較懦弱的王朝,在對外戰爭方面比較慫,但是在食葯安全保障上卻做的非常到位,就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所設置的刑罰來看,可以說是上述王朝中最狠的一個朝代了,北宋為了保障食葯安全,規定要按行業登記,讓商人們成立行會,對藥品食品進行詳細的監督和審查,一旦出現問題,商人們就會受到嚴懲,連管理官員也要連坐,對於制假售假的商販和不作為的官員,宋朝採取鐵腕手段嚴厲打擊,對違法商販依情節輕重,比照殺人、傷人等罪來處理,其中不乏被斬首者;即使無意使顧客食物中毒,後果嚴重的也難免一死,這就對毒假食、藥品違法提供者產生了很大的震懾作用。



其實在歷史上這些處罰手段還不是最狠的,相比於明朝洪武年間來說,只能說是自罰三杯的力度,朱元璋那脾氣發現貪官就殺,更別說官員不作為導致食葯安全事件頻發了,朱元璋曾經親自發明了很多嚴刑酷法,比如剝皮萱草、開膛破肚等等,花樣數不勝數,在洪武朝被殺的貪官已經多如牛毛,很多官員每天早上商朝都戰戰兢兢,生怕出現什麼問題,性命不保,而洪武年間的吏治也為之一振,可以說是高牆之內血雨腥風,高牆之外安居樂業,成為了老百姓心目中最體貼民情的好皇帝!


參考文獻:《明史》《禮記》《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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