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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為何說調到1萬5不算高

今年個稅法的修訂,特別是個稅起征點的設定問題,是牽扯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與討論。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自6月29日起徵求意見,目前已收到了大量的反饋。

而這其中,起征點的設定問題是個重要內容。這個數據應該結合國民經濟的發展、納稅人收入的提高和社會的進步,基於科學的測算得出,從而能夠體現與發揮該稅種的積極作用。

目前,對於草案提出的將起征點提高到6萬元/年(5000元/月)的標準是如何測算和提出的,是廣受爭議的問題之一。

本文從近年來政府公開的各種財稅數據入手,分析和測算起征點的設定標準問題。用數據說話,得出來的結論總不算太暴力。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很多專家和官員提出「起征點」說法應為「免徵額」,在很多論述中也採用了此概念。

在我看來,使用「起征點」這個概念更為科學。因為使用「免徵額」意味著所有人都是本稅的繳納者,只是部分因收入低而「免」交,那本稅就不應是「調節稅」,而成「人頭稅」了。

所以後文均使用「起征點」這個概念。

按百度百科的相關內容,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作用與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個:

一是可以組織財政收入。特別是在人均GDP較高的國家,個人所得稅是重要稅源之一,能夠保證穩定的財政收入。後文也將分析各不同統計對象中,個人所得稅在全部稅收入中的佔比問題。

二是調節收入分配,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特別是稅種的累進計稅方式,可減少社會貧富差距和社會分配不公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這一條的作用為大家所熟知。

三是由於個人所得稅一般採用累進稅率,在經濟繁榮時期,稅收增加的速度會超過個人所得增加的速度,於是可以自動控制通貨膨脹趨勢;在經濟蕭條時期,稅收減少的速度會比個人收入降低的速度還要快,可阻止通貨緊縮的趨勢,因此,個稅還具有一定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這個作用就比較專業化了。

四是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有助於培養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所以就有全國人大的某委員撇開前三條的作用,提出了「起征點太高就剝奪了低收入者作為納稅人的榮譽」「高論」

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財政部公布了《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正式建立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此版本規定了800元為個稅起征點。當時,普通老百姓的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均很低,平均工資才四五十元每月,根本達不到個稅起征點。所以個稅主要針對在華的外籍人士徵收。同時規定,在中國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不得低於800元。當時還有專門的「外匯兌換券」在指定領域流通。

之後,國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先後進行了三次上調,分別是:

2005年決定從2006年1月1日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調整到1600元,此次調整時隔25年。

2007年決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整到2000元,此次調整時隔2年。

2011年決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整到3500元,此次調整時隔4年。

今年的調整,是在時隔7年之後。

今年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訂,在調整了綜合徵稅範圍、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和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等方面有較大修訂。

但起征點的確定是一個關鍵問題,他涉及到稅基中的徵收範圍的問題。而起征點的設立應是一個科學推算的過程,這樣才可體現草案提出「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的原則。

下面,我們用近年來GDP和M2的增長情況,來試算與估推一下這個數據。

我們先來看下錶:

因2018年的數據尚未形成,各類增長率先按平均或保守的8%計取。

①自2011年至2017年,國內GDP由48.93萬億增長到了82.71萬億,綜合增長率69%

②國內人均GDP由3.64萬元增長到了5.97萬元,綜合增長率64%

③M2(廣義貨幣供應量,包括交易貨幣、定期存款和與儲蓄等其它存款)由85.16萬億增長到了167.70萬億,綜合增長率96.92%

人民的收入水平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水漲船高,那麼個稅起征點也應該按增長率同比例提升。

按這個思路,按照GDP、人均GDP和M2的歷年增長比例,起征點數據計算見上表中標紅數據。

2018年三個指標均按保守的8%計,計算後2018年的起征點應該分別為①6400、②6200和③7500左右(向上百位取整)。

在我看來,使用M2指標來計算的方法更加科學些,因為在考慮經濟增長率的同時,也考慮了通貨膨脹率的問題。畢竟這些年GDP的增長率遠跟不上M2的增長率。

按照財政部草案說明中「體現了一定前瞻性」的要求,本次起征點的計算不能只算到今年,而應向後延伸與前瞻。

本次調整與上次調整時隔7年,我們假設下次調整是在5年後,取中間年三年後(即2021年)為計算年,按M2每年增長率為10%計(按以往年度數據,這個估值比較保守)則後續三年的計算數據分別為:8200元、9100元和10000元(向上百位取整)。

因此此次修訂,個稅起征點設置最少應為10000元。

其實,在近些年的實踐中,很多專家學者都認為2011年設定的3500元的起征點是偏低的,這導致了個稅的徵稅範圍過大、未能充分發揮該稅的調節功能。有專家測算認為,當年該數值設置為5000元是較為合適的。

如果按照2011年修訂後的起征點5000元為基數,依據近年來M2的增長率,考慮到前瞻性並計算到三年以後,則起征點數據應為14153.83元(10633.98×1.13)。

向上取整後,本次調整起征點的設置至少應為15000元。

否則,廣大人民群眾很容易就淪為「韭菜」了。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在查閱和統計近年來的各項稅收數據時,特別是在國家和部分省、市三級稅收數據的比對中,發現了個人所得稅所佔比例的巨大差別。

先看數據。

(一)國家級

上表統計了自2011年以來各年的國家稅收相關數據,從表中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收收入中佔比約為6%~7%,其中2017年佔比為近年來的最高,為8.29%,估計是受營改增的部分影響。

上表是從網上查到的成型數據統計表格,與個人查找數據後計算結果相互印證,完全一致。

(二)省級

上表是統計山東省自2012年以來各年的稅收相關數據。因2017年的詳細數據目前沒能查到,在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地稅局政務公開信息「2017年全省地稅收入基本情況」(索引號0301-02-2018-000001)中,相關數據與山東省統計年鑒(2017)中數據在規模上也有較大差距,故未能採用。如哪位達人有這些數據,敬請提供。

從表中可以看出,山東省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收收入中佔比約為3%左右,屬於比較低的比例。

(三)市級

上表是統計濟南市自2011年以來各年的稅收相關數據,同時考慮到營改增後的影響,為了與2017年數據相互印證,追加計算了2018年已經公布的前5個月相關數據。

那麼問題來了。在濟南市,個人所得稅是稅收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佔比較高。在2017年前為少於營業稅的第二大稅源,佔比約在15%上下。但2017年後升為第一大稅源,佔比為所有稅收收入的近1/4

歷年來濟南市的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的比例遠超國家和山東省的比例。同時,每年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也均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

出現這種情況,我百思不得其解。

是我威武大濟南企業利潤低,都發錢給員工了,所以員工納稅額高?那也不對啊。與全國其它城市比較起來,濟南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不算高!還是我們的稅收做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靠可愛的市民們支撐?

與山東省數據比較起來,濟南市個人所得稅占所有稅收比例的數據差距6~7倍之多。

本人不才,實在不知原因何在?也請高人們多指點。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稅收體系中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其稅基涵蓋面廣,相關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也顯得更為重要。

作為光榮的納稅人,應該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清楚各項數據形成的科學過程。如果可能,更要發揮主人翁意識,宣傳和提供我們相關數據的測算方法與結果,積極反映對草案修訂的建議,以體現納稅人的光榮與責任。

所以,我們需要讓更多的納稅人知道這些,從而參與到意見的反饋和傳播之中來。

畢竟,這個標準與我們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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