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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台大面積爆雷,投資人如何最大可能挽回損失

圖說:安徽合肥一起跨省集資詐騙案,退贓大會上800多萬現金現場返還給投資人。

P2P網貸平台大面積爆雷,投資人如何最大可能挽回損失

文/周筱贇(法律人)

最近兩個月,P2P網貸平台在全國範圍內大面積爆雷。據不完全統計,從6月1日至7月12日的42天內,全國共有108家P2P平台爆雷,或跑路,或拖延兌付,甚至還有平台親自發布聲明承認騙局,建議投資者去向警方報警。

此次全國範圍的爆雷,有媒體估計有至少7萬億資產、上千萬受害人捲入。這和近期國家重拳出擊整頓P2P金融服務市場有關。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中國P2P網貸平台最高峰達到了5000多家,最近政策收緊後,兩個月來一波倒閉潮,仍有2000家。潮水退去後,能活下來的平台也許不會超過200家!現在的爆雷只是剛開始。

P2P網貸平台爆雷後,通常涉嫌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近,筆者接到大量P2P網貸平台投資人的諮詢,詢問在P2P網貸平台爆雷後,投資人應當如何盡大可能挽回損失?

問題一:P2P網貸平台爆雷,投資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挽回損失嗎?

在P2P網貸平台爆雷,相關涉案人員被警方控制之後,投資人是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挽回損失的。只有在窮盡刑事追贓和執行程序之後,仍然不能彌補損失,投資人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5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綜上可知,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顯然不屬於上述第1條規定的「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屬於第5條的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首先適用的是刑事訴訟的追贓發還程序。只有窮盡了刑事追贓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投資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才可能受理。

近期爆雷的P2P網貸平台,大多還在偵查階段,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投資人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決之前,顯然是不會被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問題二:P2P網貸平台爆雷後,投資人聘請律師有什麼用?

P2P網貸平台爆雷後,投資人考慮的就是如何才能最大可能挽回損失。但是這類平台,通常是已經資金鏈斷裂,涉案款項已經被P2P網貸平台轉移。

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在很多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嫌疑人通過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都很難追繳、退賠,投資人的財產損失常常得不到完全彌補或根本無法彌補。投資人儘快聘請律師,就能主動、迅速的收集P2P網貸平台贓款、贓物的相關信息,並建議辦案機關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贓款、贓物轉移,推動嫌疑人主動退贓、退賠以爭取從輕處罰,從而使投資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在案件作出生效判決後,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投資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也需要律師代理索賠。

問題三:P2P網貸平台爆雷,投資人的款項會被作為贓款沒收嗎?

公安機關對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當事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通常會提示案件的投資人攜帶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合同複印件及投資、轉賬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本人戶籍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登記、報案。

每當這時,就會出現一個說法,稱投資人不要去公安機關做投資登記,並稱如果登記了,就會被定性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所有的投資款就會變成贓款,被國家沒收、充公。比如在E租寶、錢寶網、善林金融等案發時,都會流傳這樣的說法。

集資詐騙案中的投資人,顯然是被害人。相應的投資款,當然應當發還被害人。這點毫無疑義。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投資人是否屬於被害人,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投資人,不同司法機關處理並不一致,有的將其列為被害人,有的列為證人。據統計,公開的法律文書中,2015年判決1790件非法吸存案,1039件案件將投資人列為被害人,佔58%;2016年判決4269件非法吸存案,2521件案件將投資人列為被害人,佔59%;在2017年上半年判決1318件非法吸存案,720件案件將投資人列為了被害人,佔55%。

也就是說,超過一半以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辦案機關會將投資人列為被害人。相關判決書通常會判決「被告人退出違法犯罪所得,依法退賠被害人」,或者「對被告人贓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3月25日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中,使用的是「集資參與人」這一概念。雖然該意見沒有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投資人的法律地位,但第5條明確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集資詐騙罪案的區別在於,集資詐騙案的嫌疑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集資詐騙案的投資人在法律上屬於被害人。但是,要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一般投資人都能明確判斷犯罪者的主觀心態,這是很難做到的。詐騙類犯罪涉案財產應當作為被害人財產發還,這點毫無異議,但如果因為定性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一般投資人的錢款就不能發還,這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由於很多一般投資人是缺乏金融知識的普通人,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能明確認識到其參與集資的是非法投資項目,並不一定都存在主觀過錯。

因此,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投資人,他們的財產權利遭到了侵犯,應當獲得賠償。

問題四:P2P網貸平台爆雷後,投資人能拿回多少投資款?

作為P2P網貸平台的投資人,應當首先通過司法機關的刑事程序發還錢款(僅限本金)。但是由於P2P網貸平台案發時,基本上都是在資金鏈斷裂情況下,所以不可能全額發還。國家更不可能對全部投資款保底。

2008年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處非聯發〔2008〕4號)第49條規定,「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所以,對於P2P網貸平台的投資人來說,應當儘快攜帶相關資料,到公安機關登記、報案,儘可能挽回損失。投資人應當擔心的,不是自己的投資能否拿回的問題,而是能拿回多少的問題,及其司法程序耗時漫長的問題。

網貸之家此前統計數據顯示,跑路的P2P網貸平台賠付比例大多在50%以下。

2013年案發的東方創投非法集資案,退還投資人本金48.7%,歷時9個月。該平台吸收投資者資金共1.26億,其中已兌付7471.96萬,實際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50.32萬。在查明的犯罪所得中,法院追贓了2518.2萬元,占未歸還投資人本金的48.7%。

2014年案發的銅都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投資款按12.3%的比例退賠,歷時14個月。2015年12月22日,安徽銅陵銅官山區人民法院正式公告披露,銅陵蘇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玉根、吳曉軍等涉案人員應退賠1682名受害人近1億元的經濟損失。可執行退賠總金額約為1200萬元左右,所有受害人均按約12.3%的比例退賠。

2014年案發的樂網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投資人本金還剩70%,歷時22個月。樂網貸涉案金額1億餘元,造成損失約3000萬元。2015年9月28日,萊蕪樂網貸案在萊蕪市萊城區法院有了一審判決結果,歷時22個月。萊蕪萬順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被責令退還投資人1988萬元,佔比約70%。

2015年案發的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500多億。目前二審已經宣判,涉案財產的善後處理正在進行中,返還比例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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