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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民眾「疫苗恐慌」 有什麼歷史經驗能借鑒?

圖:有關部門「長生生物」所產不合格疫苗的處理公告

文 | 楊津濤

近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自媒體文章《疫苗之王》刷屏,直指「長春長生」公司股權及其所產疫苗的質量問題。人們對疫苗的擔憂被再度喚起,「疫苗恐慌」集中爆發。

揆諸歷史,人類對疫苗的恐慌,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來自「反免疫接種主義者」,他們認為疫苗可能帶來不可預測的副作用;另一類源自各種「疫苗質量事故」,使民眾對疫苗產品的質量產生了高度的不信任。

歷史已證明,「反免疫」不可取

毫無疑問,疫苗是人類有史以來最重要的發明之一。中國藉助疫苗在上世紀60年代消滅了天花;2000年,消滅了脊髓灰質炎;2012年,消滅了新生兒破傷風。同時,麻疹、百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乙型腦炎等發病率和1978年相比,都下降了99%以上。

自疫苗誕生之日起,所謂「反免疫接種主義者」就隨之出現,他們建立組織、網站,不斷宣揚如下觀點:

「疫苗會引起一些特發性疾病,不良反應沒有全部報告,疫苗損害免疫力,疫苗政策受利益驅使,疫苗是無效的,沒有疫苗疾病也會減少,以及免疫接種違反公民自由。」

比較典型的反疫苗言論,如澳大利亞的韋奇·立伊納布博士在《疫苗接種》一書中甚至聲稱:

「所有疫苗,包括給嬰兒使用的疫苗接種在內,不僅不能預防任何傳染性疾病,而且會給人體帶來更多痛苦,造成比醫療干預史上任何其他人類活動更多的死亡。」

種種反疫苗謠言在歷史上曾多次造成不可挽回的惡果。

1974年,英國有研究顯示,「白百破三聯疫苗」(即DTP疫苗,同時預防百日咳、白喉和破傷風的疫苗)會導致兒童患上精神發育遲緩、癲病等腦病。此說法經媒體宣傳,在英國掀起一場「疫苗恐慌」,DTP疫苗接種率從81%下降到31%,百日咳發病率由1/10萬上升至1/1000—1/500,超過600名兒童患病致死。隨後,在日本、瑞典等國也出現疫苗接種率下降,及百日咳死亡病例增多的情況。

後來英、美等國多項研究表明,有關DTP疫苗會導致腦病的說法純系謠言。接種百日咳疫苗後的腦病發病率為1/37萬之一,同未接種該疫苗兒童的腦病發病率沒有差別。

還是在英國,1998年發生了一次更大規模的「疫苗恐慌」。當時英國醫生威克菲爾德等13人在著名的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文章,稱兒童接種「麻腮風三聯疫苗」(即MMR疫苗,同時預防麻疹、腮腺炎和風疹的疫苗)會導致自閉症。在此後將近10年,數以百萬計的兒童錯過了接種。2012年,英格蘭、威爾士共確診麻疹2016例,是1994年以來的最高值。

事實上,威克菲爾德等的研究並沒有辦法確立MMR疫苗和自閉症之間的關係,後來英美等多家機構的研究,也表明MMR疫苗和自閉症無關。2004年,一名英國記者發現,威克菲爾德收受超過43.5萬英鎊賄賂,篡改了研究中兒童的病例,以滿足「那些想要起訴疫苗公司,製造疫苗恐慌的律師們」。2011年,《柳葉刀》雜誌也宣布「完全撤銷」那篇造假論文。

在其他地方,「疫苗恐慌」也不鮮見。如在法國曾出現「乙肝疫苗與多發性硬化存在聯繫」的謠言,釀成長期的乙肝疫苗恐慌;「艾滋病毒和小兒麻痹症疫苗有關」的謠言,曾導致奈及利亞患小兒麻痹症最多的省,卻禁用小兒麻痹症疫苗。美國曾出現過懷疑疫苗中所含「硫柳汞」對人體有害的風波,但此汞乃「乙基汞」,不會在體內聚集,世界衛生組織也表示,硫柳汞是安全的。不過,面對巨大的輿論壓力,美國政府還是決定逐漸淘汰硫柳汞。

如今,各種妖魔化疫苗的說法被相繼證偽——如說接種疫苗容易患哮喘、糖尿病、多發性硬化症、艾滋病、嬰兒猝死症、川崎病、熱性驚厥等觀點,在醫學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隨著各國政府在疫苗研製和科學普及方面的努力,受偽科學觀念導致的「疫苗恐慌」已日益少見。總體上,人們都已相信疫苗對於預防部分疾病的有效性。

消除「疫苗恐慌」的他山之石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上世紀50年代之前,曾是疫苗事故的多發期,造成了頗為嚴重的疫苗恐慌。這些疫苗事故的原因,既包括疫苗質量不過關 ,也包括接種操作上不規範。

比如,1901年,在美國的聖路易斯,由於接種的白喉抗毒素被破傷風疫苗污染,致使13名兒童死亡;同年,在美國的卡姆登,9名兒童在接種了有問題的天花疫苗後死亡。更大的疫苗事故發生在1955年,美國Cutter實驗室研發的脊髓灰質炎疫苗,在使用福爾馬林滅活病毒時不徹底,疫苗中留有殘餘病毒,導致4萬名兒童染病,其中110人死亡、260人癱瘓,後果極其嚴重。

再如,戰後初期的日本,1946年5月,由於兵庫縣負責接種的醫療人員患有肺結核,導致由其操作接種傷寒疫苗的631名小學生中,有102名感染肺結核。1948年11月,由於接種含有毒素的白喉疫苗,致使京都68名嬰幼兒死亡;同年同月,宮城縣344名小學生接種問題疫苗後,64名感染肺結核,其中1人死亡。

為消除以上種種因疫苗事故造成的疫苗恐慌,美、日政府當年亡羊補牢,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監管及補償措施,以求讓民眾重建對本國疫苗的信心。

1901年疫苗事件後,美國給天花疫苗、狂犬疫苗等制定了標準,開始採取給合格疫苗生產商頒發許可證的管理模式。1955年重大疫苗事故後,美國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疫苗標準,同時開啟了疫苗不良反應監測體系——任何美國人都可以向系統上報或查詢疫苗接種過程中的不良事件;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開發的「哨點項目」等,可以監測全美半數以上人的疫苗使用情況,確保疫苗的使用安全。

對疫苗事故的補償及追責制度,也日益完善。美國從1988年開始實行「國家疫苗傷害補償計劃」(VICP),規定但凡1988年10月1日前的疫苗受害者,都可以選擇向聯邦政府索賠,或者起訴疫苗生產商。受害者提出索賠後,一旦確認其傷害同疫苗接種有關,除獲得不超過25萬美元的精神補償外,還能得到以下全部賠償:

「診斷,醫療或其他特殊護理,康復,發展評價,特殊教育,職業培訓和就業,個案管理服務,輔導,情感或行為治療,住房和監護、服務費用,特殊設備,相關的旅行費用,被確定為合理必需的設施費用等等」。

如果是疫苗本身質量問題,受害人也可以拒絕聯邦賠償,對疫苗的生產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截至2006年,已有2017例受害者獲得賠償,美國政府總共支付了16.2億美元。

為消除民眾對疫苗的恐慌,日本政府也不斷在修正有關賠償及追責的制度。1976年規定,因接種疫苗受到傷害的人,可獲得的政府救濟,包括如下項目:

「醫療費;治療相關費用(如往來醫院的交通費等);殘疾兒童養育金(按年發放,適用於兒童);損害金(按年發放,適用於成人);死亡補助金以及喪葬費。」

受害者不滿足於政府給予的部分補償,要求全部國家賠償,對厚生大臣(相當於衛生部部長)提起訴訟。東京高等法院給予了支持

「厚生省為減少傳染病的流行,將預防接種行政的工作重心置於提高接種率這一單一目的上,進而忽略了應減少預防接種損害發生的義務。 由此致使國民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受損時,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也曾發生過多次因疫苗質量問題或操作問題所導致的疫苗事故。也曾出台過一些與賠償有關的文件。

比如,1957年,因使用的乙腦疫苗「是用由感染病毒的小鼠腦組織製成的乙腦鼠腦滅活疫苗」,結果「出現了十分嚴重的不良反應,在北京和天津發生數百例死亡或癱瘓病例,其他省市也有類似不良反應病例報告。」這就是著名的「1957年乙腦疫苗事故」。

此次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待遇,可參見1993年衛生部 、勞動部 、人事部三部門的聯合發函。該文件指示:

「近期一些單位和個人反映,1957年因注射乙型腦炎疫苗而引起後遺症的病人在工資福利及醫療費用等待遇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要求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以明確。經研究我們認為,這些後遺症患者,是在50年代我國乙型腦炎疫苗研製初期階段所造成的,他們不同於一般的醫療事故和因公傷殘人員。根據周總理生前對此事所做的『妥善處理,負責到底』的批示精神,對他們的待遇問題,應作為一個特殊問題予以解決。除繼續執行1979年12月29日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解決腦炎疫苗後遺症病人的治療和生活照顧問題》的函([79]衛防字第]555號)外,現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由於病情、治療及護理的需要,可根據經治醫生開具的處方等證明,醫藥費予以實報實銷,不應受公費醫療金額的限制。二、其工資福利等待遇,凡低於本單位在崗同屆畢業生一般人員的,可補到在崗同屆畢業生一般人員的水平。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解決。」(11)

上述文件乃是個案。有關疫苗傷害賠償的一般性規定,見於《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46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國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按照上述規定,政府只對接種第一類疫苗(國家強制接種)的受害者進行補償,且是沒有統一標準的一次性補償,受害者不容易獲賠全部損失。接種第二類疫苗(公民自願接種)的受害者,則只能通過訴訟等手段,向疫苗生產企業尋求賠償。

近年來,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疫苗恐慌」,在中國變得日益常見。比如:2005年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2009年大連狂犬疫苗事件、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康泰乙肝疫苗媒體事件、以及2016年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案件等。(12)

這些「疫苗恐慌」,時刻提醒我們:加強對疫苗生產環節的管理、完善對疫苗上市後的全方位監測,實行事故後的無差別賠償,規範事故後的追責制度,已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注釋

(美)雷蒙德·弗朗西斯《永遠不再害怕癌症》,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15年,第190—191頁。

(美)馬歇爾:《疫苗手冊:臨床醫生實用指南(4版)》,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14年,第224—283頁。

錢煒、安然:《疫苗爭論啟示錄》,《中國新聞周刊》2011年第6期。

(美)馬歇爾:《疫苗手冊:臨床醫生實用指南(4版)》,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14年,第224—283頁。

宋華琳:《怎麼避免問題疫苗——美國疫苗監管體系的六大啟示》,《南方周末》2010年4月1日。

杜儀方:《日本預防接種行政與國家責任之變遷》,《行政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

王亞麗等:《美國疫苗上市後安全性監測給我們的啟示》,《中國葯事》2015年第9期。

齊曉霞:《美國疫苗傷害補償計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行政與法》2011年第3期。

杜儀方:《日本預防接種行政與國家責任之變遷》,《行政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

《俞永新院士集》,人民軍醫出版社,2014,第04頁。

(11)《衛生部 勞動部 人事部關於1957年乙腦疫苗事故後遺症患者待遇的函》,衛葯發[1992]第20號,1992年4月23日。

(12)塗雨秋:《兩個輿論場」的博弈與融合 ——對「疫苗恐慌」事件的傳播思考》,《貴州師範學院學報》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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