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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未成年,劫持人質逼警察下跪都可以沒事?

前兩天,浙江金華髮生了一起應該說是嚴重的劫持人質案,之所以表述為「應該說」是因為案件本身屬於嚴重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但是這個結果卻,還是容我細細道來。

一位男士因為不滿交警對他的處罰,跑到路邊一家小超市持利器劫持了老闆娘當人質。警察趕到後,他不僅不聽勸告反而威脅警察不要亂動,否則就敲死人質,並要警察給他下跪。超市老闆無奈之中表示願意代替警察下跪,然後他就跪了。

在超市老闆下跪的時候,嫌疑人注意力剛有所分散,警察突然一擁而上將其制服。按理說這麼嚴重的劫持人質事件,嫌疑人必將受到嚴懲,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據悉,該男子未滿16歲,根據相關法律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最後僅僅給予了行政拘留12天的處罰,而且還是不執行的處罰。這個意思就是,雖然宣布行政拘留12天,但實際就是一天都不用進去直接放了。

這特么也太讓人鬱悶了吧,劫持人質這麼大的事情,還威逼警察下跪,結果還什麼事情都沒有,大家想想這小子回去後還不得多牛逼,估計今後老師和同學們都得讓他三分,不,是八分了。

從視頻看,這小子身高在1米7左右,身高馬大,怎麼看都不像未滿16歲是未成年人,但沒辦法,人家就是未滿16歲,屬法理上的未成年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這個小夥伴確實是不該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看來,當地警方的處罰決定沒毛病,屬於政治正確。

然而真的就沒毛病嗎。眾所周知,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乃至犯罪現象已屢見不鮮,且惡性案件日益增多,社會上對未成年人愈發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是忍無可忍,怨言遍地,由此也引發專家學者各種探討,很多人呼籲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此法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了未成年人保護犯罪法,讓未成年人有恃無恐。

就拿此案來說,雖然嫌疑人未滿16歲,但其實際體格和成年人無異,現場情緒由十分激烈,不僅威逼警察下跪更是威脅要殺人,雖然事態終於平息,但造成的嚴重社會影響和受害人的心理傷害是顯而易見,如此嚴重的事件嫌疑人就因為是未成年人居然最後屁事沒有大搖大擺走出警局回家了,這難道不是變相縱容違法犯罪?這難道不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問題?

其實單就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說,由於是1991年擬定的,儘管在2013年做了修訂,但其很多內容確與當今時代有所脫節,最明顯的就是對未成年人的年齡認定限定在未滿18周歲有些不合時宜。現在的小孩不論是體格發育還是思想意識以及智商方面的成熟性,都遠遠不是十幾年前乃至幾年前的小孩所能比擬的,如果再以未滿18周歲作為未成年人界限,明顯偏高。

也正是由於對未成年人年齡界限的法律認定,才導致了很多未成年人涉嫌違法犯罪後無法給予及時有效的懲處追責,不僅讓受害人無法接受,更是引發輿論大嘩。另外,刑法第17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責也明顯太輕,客觀上有姑息之嫌。再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不予執行拘留,這些看似對未成年人人性化的法律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未成年人違法。

時代正在飛速變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趨勢正在逐步蔓延,必須從法律層面及時給予有力制止,絕不能讓那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為法律的漏網之魚逃脫法律的嚴厲制裁,只有這樣才能給那些受害者以慰藉,才能給那些有恃無恐以身試法的未成年人以威懾,這也是對其他未成年人最好最有效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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