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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一千六,浙江慈溪秦女士拒退稱離櫃概不負責,你有什麼看法?

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銀行取22400元,銀行卻給了24000元。事後,銀行想向秦小姐要回多給的1600元被拒。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認為,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你有什麼看法?

我的看法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需要看站在誰的立場、誰的角度上。出門概不負責這一條款算不算霸王條款?還是雙向生效才合適?

首先,我想到的是櫃員下午日終結賬。櫃員尾箱裡面的現金肯定和系統列印出來的數目不符,賬實不符就結不起賬來。為了隨時到來的押運車,為了不耽誤網點的日結工作,這個粗心大意的櫃員只能自己先墊付短缺資金,花錢買個教訓。

其次,作為秦女士來說,抓住了「出門概不負責」的原則,已經走出銀行大門,她堅持概不負責,拒絕交還多餘的1600塊錢。秦女士認為銀行工作人員出錯,她不能去為錯誤買單,多給錢不是自己偷的搶的,是銀行工作人員自己要給的。

再者,作為銀行單方面的擺出「概不負責」的態度,有沒有為客戶著想?銀行少給了,客戶回來找,肯定是不承認吧!而多給了客戶錢,客戶也不承認,雙方相互的才對等。

個人建議各家銀行還是要完善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少給了客戶錢,可以通過監控查找的,情況屬實就補給客戶;多給了客戶錢,通過監控錄像回放,證據確鑿的,客戶如果不同意,就只好由粗心櫃員買單,也加強日後辦理業務的細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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