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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3.18」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兩肇事車主均被判刑

本期導讀

近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重型大貨車與大型普通客車碰撞,導致四人死亡、八人輕傷及車輛受損的「3.18」交通肇事案一審進行宣判。

法院查明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韋某駕駛重型大貨車由宜州區慶遠鎮往石別鎮方向行駛,行至河池市宜州區X905線148KM+200M虎鷹水泥廠路段時,在越過道路中間黃色實線實施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由被告人藍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會車,藍某在會車避讓時由於採取措施不當,導致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出道路外側翻下4.1米的深坑,致四人死亡、八人輕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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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韋某、藍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同等責任,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後,韋某、藍某主動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處置,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並且賠償了部分受傷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判決

被告人韋某、藍某犯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長,道路交通運輸日益繁忙。很多交通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一些群眾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識淡薄,往往釀成事故發生。因此,小編提醒大家,無論是車主還是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珍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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