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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中最殘酷的一種:絞刑,現在還有哪些國家存在?不說你絕對想不到

絞刑最早出現於何時已經難以考究。但是長久以來,由於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差異,所以東、西方文明在實施絞刑的過程中也有差異。不過,大致上所有的絞刑都逃不脫兩大類別。一種是用繩索將人的脖子吊起來,利用人的重力和繩索的張力讓人窒息而死,即「縊死」(利用這種方法自殺被稱為「自縊」);另一種則是旁人直接用繩索勒住當事人的脖子,使之窒息死亡,即「勒死」。

二戰結束以來,聯合國認為古老的絞刑過於殘忍且違反現代人道主義,已經呼籲多數國家廢除了絞刑(包括我國在內),但也有一些國家堅持保留了絞刑,比如美國、日本、新加坡、伊朗、伊拉克、印度、埃及、甘比亞、馬來西亞、阿富汗、利比亞、科威特等一小部分國家。在現代史上,遭絞刑而死的著名人物則莫過於薩達姆與麻原彰晃。

使用所謂「較人道絞刑」即「活門絞刑」的國家,有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赤道幾內亞、約旦、埃及、科威特、伊拉克、馬來西亞、敘利亞、波札那、奈及利亞、甘比亞、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此外,美國仍然保留死刑的州理論上仍然可以由死刑犯選擇絞刑處決,但實際上自1924年以後再無一人被絞刑處決。「活門絞刑」的絞架是特製的,犯人腳下有一個活門,處決時會突然打開,犯人會因瞬間腳下騰空而被一下拉斷頸椎,迅速死亡,據說可以減少痛苦,但有時會把犯人頭顱拉掉;

在古代,絞刑的地位也有很大不同,比如在英國,絞刑被認為是懲罰「下等犯人」的較殘酷(不是最殘酷,英國直到1814年才廢除五馬分屍)死刑方式,而懲罰「上等人」的方式是砍頭,而在法國則一度正好相反——「上等犯人」可以「享受」絞刑,「下等犯人」只能排隊上斷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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