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衝刺配滄州之前,為什麼要給娘子寫休書?
讀過《水滸傳》的朋友應該記得一個情節:林沖受高太尉陷害,被刺配滄州服刑,臨行之前,他與岳父在開封州橋下酒店安排案酒果子,管待兩個押送的公差。吃酒之時,林沖叫酒保尋個寫文書的人來,買了一張紙來,請他寫了一紙休書:「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為因身犯重罪斷配滄州,去後存亡不保。有妻張氏年少,情願立此休書,任從改嫁,永無爭執。委是自行情願,即非相逼。恐後無憑,立此文約為照。年月日。」將這休書交給了岳父,才隨公差上路。
林沖之所以要寫休書,應該是覺得自己生死未卜,不希望妻子受了自己的拖累,耽誤了青春。這也是林沖講情義的體現。不過,有人從傳統律法的角度對林沖休妻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因為《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均規定,「諸犯流應配者,……妻妾從之」,「妻妾見已成者,併合從夫。依令: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大明律例》亦有類似的規定,「凡犯流者,妻妾從之。」根據這樣的立法,林沖是不可以休妻的,林沖的妻子有義務跟隨丈夫到滄州服役。
這麼分析的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宋代的法律特點:《宋刑統》不少條款在宋朝其實是存而不論的,宋政府已經通過編敕的方式擴展了妻子主動離婚的權利:「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丈夫犯罪,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妻子若提出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這一條新的立法,即使林沖不願意寫休書,林娘子也是可以主動要求離婚的。
我們以前講過,南宋女詞人李清照為了跟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跑到衙門檢控張汝舟履歷造假,將張汝舟送上編管服刑之路,從而如願以償地擺脫了與張的失敗婚姻。李清照與張汝舟鬧離婚的策略,很可能也是利用了丈夫編管、「妻願離者聽」的法律——不愧是一位聰明的女子。
「妻願離者聽」的立法,意味著宋朝法律賦予了女性在一定條件擁有主訴離婚的權利。而從事實的角度來看,宋朝女性主訴離婚的事例還是挺多的,有嫌棄丈夫長得丑而提出離婚的,如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的一個事例:「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丑,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
也有嫌棄丈夫落魄、貧窮而要求離婚的,如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的一個事例:「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贊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簍之甚。妻棄去適他人。」有因為丈夫得病而鬧離婚的,《名公書判清明集》記錄了這麼一則判例:「阿張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後阿張向官府提出離婚訴訟,理由是丈夫「痴愚」。雖然法官譴責了阿張的行為,並作出了懲罰,但還是承認「事至於此,豈容強合」,判阿張與朱四離婚。
還有因為丈夫「包二奶」而主訴離婚的。洪邁《夷堅志》記述了一個故事: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麵包了個二奶,嫌棄結髮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准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可以說,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因為宋人感慨說:「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輒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怪。」女性主動提出的離婚也不鮮見,因為宋人又大發感慨:「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淫奔誘略之風,久而愈熾,誠可哀也!」
如此說來,不管是歷史上的李清照,還是水滸故事裡的潘金蓮,並非完全沒有主訴離婚的權利,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與丈夫「和離」。潘金蓮為了擺脫武大郎而走上謀殺親夫的不歸路,實在是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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