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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法律風險及責任問題

近年來

全球衛星導航技術飛速發展,在軍事和民事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其對於國家的安全,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全球衛星導航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商業化程度加深,衛星商業導航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的風險。以「北斗」衛星為例,潛在風險包括「北斗」導航系統給其他導航系統造成損害、給用戶造成損害、給第三方造成損害,乃至位置信息可能被非法利用於信息犯罪或安全犯罪等,則需要依據相應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來劃分和承擔法律責任。本文以「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作為切入點,以《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頒布和實施為背景,分別從刑事、民事的角度出發對商業導航的責任主體及責任劃分問題進行論述,以期促進「法治北斗」的建設。

1 引言

「北斗」衛星是我國自主建設、獨立運行的衛星導航系統。目前「北斗」衛星主要運用于軍事、國防領域,但它的技術特性在漁業、地質勘測、機械、商業導航等方面也有巨大的應用空間,市場潛力巨大。2014 年以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核心工作由系統建設轉變為推進軍民融合發展,著力實現以應用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模式。

商業導航是「北斗」衛星的主要應用領域之一,也是普通民眾最易接觸到「北斗」衛星的生活化場景。它在為大眾提供更為精確、便捷的定位服務,助力生產生活的同時,也會因為其技術特性而面臨種種挑戰。已有政策存在著部門協調和地域限制的問題, 缺乏強制使用的規定, 法律的缺失導致相關政策缺乏約束力。較大的法律風險和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北斗」衛星商業化的發展,不能滿足「北斗」衛星民用化趨勢的迫切需要。「北斗」衛星商業導航的法律風險包括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2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

民事法律風險

全球衛星導航系統(GNSS) 作為一種外空商業化活動,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外層空間商業化利用的發展,國際社會一直在努力實現完善現行的國際空間法來規範外空的商業化利用。國際社會的努力主要通過兩個方面實現:一是在聯合國框架內促進國際空間立法的完善和在聯合國框架外相關國家通過國際空間合作為國際空間商業立法的完善提供基礎;二是通過加強國內立法和空間政策來完善外空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範。中國「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是軍民共用的系統,在發生GNSS系統問題或信號干擾和中斷的訴訟時,通常可以從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考慮空間活動損害賠償的法律機制。在國際法中,外層空間法所包含的《責任公約》確立了空間損害賠償制度,國內民法中規定了對公民或自然人造成損害的賠償範圍、數額以及賠償原則,在具體實踐中,「北斗」導航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所簽訂的協議也可以作為責任賠償的依據。無論「北斗」系統的運營模式如何選擇,「北斗」系統提供民事服務是一種民事行為,而不是政府行為,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應當適用民事法律, 所以外空國內法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成為一大熱點,在我國國內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中需要釐清以下幾種責任: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合同責任風險

合同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長期發展的結果。發生合同責任的首要條件是合同債務的不履行。所謂不履行包括不適當履行( 遲延和瑕疵)。發生合同責任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債務人對於債務的不履行要有過錯, 包括故意和過失。

「北斗」衛星系統商業導航為用戶提供的免費或收費導航服務,均需要與用戶建立信息收集、資料使用等協議,基礎信號提供者是導航服務的主要提供商,他們與用戶有著直接和終端的接觸,增強信號服務提供者是為了補充和增強基礎信號而建造,所涉及的基礎信號服務提供者和增強信號服務提供者與用戶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應按照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確定其責任。現代合同責任的具體形式包括違約金(違約罰款)和損害賠償。

在實踐中,「北斗」衛星還會與其他主體之間簽訂一系列合同,例如「北斗」衛星車載終端設備安裝合同或者簽訂「北斗」衛星應用公共服務平台協議等,都屬於合同所確立的具體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合同關係和合同責任的劃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侵權責任風險

與合同責任相對應的另一種責任為侵權責任。2010 年7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侵權責任亦僅規定「侵害」,而未規定「不法侵害」或者「違法侵害」,在裁判實踐中,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均可成立侵權責任。目前,《責任公約》主要是用於由外空物體「物理碰撞」引發的國際責任,並不能解決因無形的「導航信號」致損問題。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可以依據各國的國內法進行歸責。

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的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因導航信號產生的侵權問題:第一種是基礎信號服務提供者與增強信號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開放服務,當系統故障、系統維護或衛星退役時,就可能出現衛星數量不足,導致導航信號缺失或精度下降等損害的發生,用戶無法確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間責任比例如何分配也成為難題;第二種是當全球衛星導航信號服務提供者主動停止播發信號或降低信號精度,也會導致導航信號缺失或精度下降。這兩種侵權問題都會造成信號精度下降,導致一系列法律責任問題的發生。例如干擾用戶獲得精準的定位,影響導航服務的質量。如果在高度依賴此項服務的民航和應急救援領域,這樣的問題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例如依靠「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信號進行飛行作業的飛機降落,此時若有增強信號服務提供者提供開放的服務使導航信號不穩定,可能導致飛行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也可能會對墜落地的第三人造成嚴重損害。

侵權是責任問題的導火索。人身權損害責任的衡量,以被侵害主體的主觀認知為計算標準,以客觀鑒定為例外,財產賠償是唯一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害的賠償「應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來計算」。經濟損害賠償的多少不能超過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值得一提的是賠償的計算並不按過錯程度和行為的損害程度確定。

3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

刑事法律風險

……

4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民事責任

主體及其責任劃分

……

5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刑事責任

主體和責任劃分

……

6 結論

……

作者:李易青 尹航 李杜

來源:《國際太空》2018年第6期

關注「太空網」公眾號,回復「北斗導航」獲取全文PDF(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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