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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出生20分鐘即離世 醫院賠償40餘萬

新生兒出生僅20分鐘即離世,涉事醫院要被判賠償了,可按城鎮標準賠還是按農村標準,死者父母與醫院爭了起來。

王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對「80後」夫婦,2016年4月21日,懷孕的周女士在通州區某醫院建檔,此後有規律地進行產檢,情況一直正常。原告訴稱,當年11月9日,周女士臨產,在王先生的陪同下到醫院待產。19點50分,胎兒助娩出生後無自主呼吸,醫院對嬰兒進行了新生兒心肺復甦,但沒有搶救成功,嬰兒於20點10分死亡。北京市屍檢中心解剖結論為:胎兒因宮內窘迫導致死亡。

新生兒出生20分鐘即離世 醫院賠償40餘萬

王先生回憶稱,妻子周女士在產房待產時,旁邊沒有醫生,只有一個護士,產婦在5個小時的生產過程中,醫生明知胎兒宮內窘迫卻沒有改變生產方式,在嬰兒產出後出現異常表現時,也沒有在場採取合理處置,被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嬰兒死亡,給妻子周女士的身體造成極大損害、精神造成重大打擊。庭審時,周女士情緒非常激動,哭訴自己現在無法看別人懷孕,也不敢再懷孕,不知何時才能走出喪子之痛。

經事故責任鑒定,醫院對周女士及胎兒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醫方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王先生和周女士均為農業戶口,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新生兒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各執一詞。原告周女士表示,自己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通州城區,故要求按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新生兒死亡賠償金。醫方對此表示不認可,認為死亡賠償金的主體是已故胎兒,王先生與周女士都是農業戶口,其子出生後也必然無法獲得北京城鎮戶籍,故本案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北京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按城鎮算還是按農村算,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差一倍多。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是北京農業戶口,周女士是河北農業戶口,但二人長期在北京通州城區居住,且周女士在通州城區一家公司工作。法院認為,確定人身損害賠償中被侵害人的身份時不能簡單的以戶籍為依據,不能把「城鎮居民」簡單地理解為「非農業戶口」,已經在城鎮居住、生活、學習、工作且達到一定的期限或可能在一定期間內居住、生活、學習、工作在城鎮的人員,也應認定為「城鎮居民」。同時,新生兒的生活水平直接受到扶養人收入能力的影響,相關計算標準與扶養人的適用標準應保持一致。本案原告周女士雖為農業戶口,但其收入來源早已脫離農業生產勞動,應認定為「城鎮居民」,故本案新生兒隨母親認定為「城鎮居民」,據此計算新生兒死亡賠償金並無不妥。

法院結合鑒定意見書及案件情況,認定被告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相應損失共計40餘萬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記者 | 王諶

編輯 | 趙中鵬

圖片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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