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你必須知道這三條,否則吃大虧!一定要看看!
職場
07-26
小陳是農村人,由於沒有讀什麼書,初中畢業後跟著師傅學習服裝製作,主要就是給師傅打打下手,今年5月份師傅告訴小陳她已經出師了,於是小陳到廣東的一家服裝廠上班。
小陳剛上班便與服裝廠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為三年,合同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1500元,試用期之後工資為2500元,小陳當時也沒想太多,就在,勞動合同上籤了字。
工作了一段時間後,小陳知道廣州的最低工資為2100元,於是小陳找到服裝廠的老闆,要求按照最低工資發放,但是老闆告訴小陳工廠的住宿、伙食都需要錢,如果加上這兩樣小陳的工資已經超過了廣州最低工資2100元的標準。小陳與服裝廠多次交涉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小陳通過QQ給我留言,希望我告訴他該怎麼做。
第一,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第二,小陳所在的服裝廠老闆以服裝廠提供了食宿為理由,拒絕小陳按照2100元的標準發放,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三,小陳在試用期期間,工資不得低於每月2100元,小陳可以要求服裝廠補發工資差額,如果服裝廠拒絕小陳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官場中我沒有背景,我靠這幾條走進了領導的視線!職場新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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