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警察擊斃嫌犯被起訴,獲判無罪
台灣一名警察張景義開槍擊斃拒捕的盜竊嫌犯,一審無罪。案經上訴後,台灣高院認為案發地為人潮洶湧的人行道,嫌犯倒車有危害群眾之虞而情況危急,警察亦非朝人開槍,昨天仍判張無罪。
台媒報道,由於張景義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抵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機構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
張景義
張景義昨天到庭聽判,對無罪判決感到高興。他說,當時除開槍外沒有其他辦法,也呼籲學弟妹如果遇到威脅自身與公眾安全而得使用警械時,大膽使用警械。
2013年8月13日,嫌犯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被新北市警方追趕。嫌犯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6號出口方向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
當時任職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嫌疑人不肯就範。張見對方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嫌犯送醫不治。
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犯罪嫌疑人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開槍有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張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已注意比例原則、勿傷致命部位,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採納諸多證人案發時的證詞,認定張景義開槍前喝令犯罪嫌疑人停車,但對方不從,並倒車,張才掏槍射擊。
承審合議庭採信鑒定報告,認為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導致對方中槍,顯然不是張景義開槍時能夠預料防範的。
合議庭認為,案發地人潮洶湧,犯罪嫌疑人在人行道上倒車,已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張景義在情急之下開槍阻止,也無違警械使用條例,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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