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殺了你 然後我在你墳頭給你道歉
前幾天,一個女孩在自媒體上控訴了三年前被一個公益領袖叫做雷闖的強姦的事。女孩說:還有其他受害者。
按照我們對一般強姦犯的了解,被指控的「強姦犯」通常馬上會否認,會擺一個竇娥的pose,甚至會反擊,指控女孩放蕩、炒作等等。
不料,這個雷領袖果然是領袖,行事風格與眾不同,竟然馬上承認並道歉,在道歉書中,文字優美,態度誠懇。這篇「優美」的文字馬上就吸引了很多文學青年文學中年的讚歎,說這是「經典回復」、「有擔當」,一些有xiao問的人感嘆他「良心未泯」,還有一些思想深邃的人讚美道:看吶,他攜帶乙肝病毒,他知道性行為會傳播病毒,所以他在強暴的時候戴了套套,他可真善良啊。
這些評論,乍一看我以為是反話,仔細看了半天,直到發現這些群眾流著感動的淚水,我摸了摸,不是眼藥水,才知道他們是真 的 感 動。
嘆為觀止!
法治的理念在中國灌輸很多年了,國家制定了很多法律。很多法律圈的人很樂觀,覺得我們不僅「有法可依」了,而且「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了。有急性子的法律學者開始研究後法律時代的問題了,提出中華法系、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三足鼎立的概念。但這個高調的「強姦犯」一出來,再配上一群觀眾欣喜、欣賞的表情,估計法律圈會比較震驚,學者會比較尷尬。畢竟,無論雷領袖還是旁邊叫好的群眾,都不是文盲,不是盲流,不是流氓,而是有文化的人,有抱負的人,抽冷子能上台講課,能做他人人生導師的人。
但,他們的的確確都是法盲。
強姦罪是個傳統型犯罪,從春秋戰國到新中國,法律上這個罪名一直存在,懲罰都很嚴厲。所以任何時代的任何人都知道這麼個罪名,知道在這方面的紅線是什麼。對於雷領袖這個案子而言,從女孩的控訴到施暴者的回應,基本上能夠確認這個事實,缺乏的是用法定的證據把這些事實固定起來,當然,這不是障礙,只是程序和時間問題。強姦罪是公訴罪名,一旦發生,國家公權必須介入,私權不得協商、放棄、和解。
另外,這個案件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顯然還沒過追訴期。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再追訴期限為: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其中法定最高刑指某種性質犯罪中與該犯罪情況相適應的某一檔處罰的最高刑。現行刑法最高刑是死刑,但只適用於某幾種特別惡劣的情形。一般刑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雷領袖的強姦案,正常追訴時效為十年。此案2015年發生,在2025年以前,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
回頭說說道歉。首先,道歉是值得肯定的 。我以前曾在法庭上見過眉飛色舞講述自己強姦細節的被告,在被審判長制止時還罵罵咧咧「這些爛娘們,活該」。相比之下,有的被告懺悔、反思,再加上如實向辦案機關坦白罪行,這表明了一種對自己罪行的態度,是負能量里些許細微正能量粉末,是對被害人被傷害身心的一種廉價但也許有點作用的安慰。所以,這種態度可以作為酌定情節在法院量刑時予以考慮。
但是,重點是但是:道歉不能消弭先前的罪行,罪行必須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即使被害人諒解也不可以。因為強姦傷害的不僅僅是被害人,而且還傷害了整個社會,挑釁了法律的尊嚴,法律不得不作出強有力反擊。
現在,壞人作惡了,法律沒有諒解,被害人沒有諒解,旁觀的一些道貌岸然假模假樣的傢伙卻選擇了諒解。你們算什麼東西?
如果這個邏輯可以,讓我來抽你六十個嘴巴子,然後我也寫篇優美文字的道歉文,駢四儷六都沒問題。可否?
或者,那個被侵害的小姑娘,一刀宰了姓雷的作惡者,然後在他墳頭哭著道歉,燃最貴的黃紙,放最響的鞭炮,燒最熱的加勒比一本道光碟。可否?
這個案子的最新消息是:雷闖享受完了蠢貨的歡呼後,意識到以後的法律麻煩,於是摘下自己繪製的五顏六色的強姦犯光環,開始努力洗白自己,努力擇清自己的責任,比如胡沁「和被害者是戀人」。他也知道這個胡沁有點扯,因為他也承認被害者不認可這個戀人關係。
好吧,按照這個邏輯,我和冰冰、詩詩、志玲、韓紅都是戀人,雖然他們不承認,但我承認。
公益領袖,是一個極端,在公眾場合會受到歡呼、膜拜,會感動中國,會上電視講述自己的歷程,惹的聽眾淚水漣漣;隨便說句什麼淡話都會有人用小本本記,放個屁都會有人譜上曲子哼哼呀呀地唱;強姦犯,是另一個極端,大眾口誅筆伐,親屬羞愧難當。即使進來號子,也是備受歧視:睡馬桶邊、被揍、被雞姦 ……
現在這個叫雷闖的傢伙集二者為一身, 白天做公益,晚上做公狗。用上半身當道具,用下半身思考。或者說內心一直保持著人渣的本色, 公益只是畫皮是幌子。
你這麼糟蹋公益,公益不知有何話說?
你這麼有城府有手段有臉皮地強姦,讓其他強姦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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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弱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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