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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讀N多書!聽大腕解讀國內互金監管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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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一定要平衡,不要低估金融機構的意義,也不要低估科技企業的風險。

文 | 小丫

金融與科技的融合是必然趨勢,但也對現有的監管方式構成了衝擊。在金融科技時代,地方將成為防控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戰場。

01|不要把金融科技創新「神化」

「現在的金融科技創新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其實在歷史上或多或少都有它們的影子。」近期,在一次行業峰會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負責人範文仲如是說。

「我們都認為區塊鏈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創新,這是正確的,但我們也不要把區塊鏈神化。」在範文仲看來,區塊鏈提供了一種交易記錄和執行的新方式,這個去中心化,不是創新的趨勢,而是個輪迴,因為人類交易中最早就沒有中心,沒有權威,這個中心是慢慢形成的,權威是後來發生的事情。所以現在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需要結合,因為中心化才是提高效率的,去中心化是共享。

範文仲對金融科技企業提出了兩點意見:

一是不要太低估風險。技術創新不會消除風險,在更多的情況下,它是放大了風險。金融創新的目標是要提高資源分配效率、促進商品交換,但有些技術的創新已經與社會、實體經濟發展不相關了,結果浪費了大量的資源、能源。就像區塊鏈,是一個有益的創新,但並不說明由區塊鏈發現的虛擬貨幣,就一定是有益的。

二是技術一定不能追求片面創新。很多技術企業追求的都是降低交易成本,但增加了信息不對稱,這其實是降低了金融體系的效率。現在網上做信貸業務,很多目標是擴大放貸群體,但沒有降低放貸成本,希望通過高利率覆蓋成本,這就導致了傳統的高利貸的風險在更大的社會平台上重現。這有是風險的。

未來,真正有競爭力的網路信貸企業一定要具備三方面的要素:

一是具有大量的客戶的覆蓋面;

二要具備普惠利率成本,融資成本一定要盡量低;

三要有極低的壞賬水平,能非常強地控制風險。

範文仲提醒社會公眾一定要警醒一些有害的創新,在每輪金融創新中,這種創新都披著同樣的外衣捲土重來。

比如非法集資,特別喜歡用新的噱頭吸引人。虛擬貨幣、區塊鏈,非常容易成為非法集資的噱頭,這在歷史上都發生過。

再比如龐氏騙局,總是利用金融革命創新的大背景,宣揚它能提供不可思議的高收益。

「這種高收益非常不現實,因為可持續的高收益只有通過提高實體經濟的勞動生產率才能實現。如果在生產率上沒有大的提升的前提下,這麼多高收益的金融平台,一定要小心。」

從現狀看,金融科技的應用價值,比較明顯地是體現在支付、消費信貸等個人金融服務領域。

在小微企業融資方面,效果雖然有一些,但尚不明顯。在供給端的能力提升有限,還需通過風控能力的提高來降低交易成本;在需求端小微企業得到的實惠也不足,應用技術手段壓降的成本節約需要切實回饋社會。

金融科技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包括各種網貸機構、P2P等,其核心功能的發揮都建立在對風險信息的有效識別、分析和應用能力之上。這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金融科技拉伸了金融服務的產業鏈條,在供給端形成新興的產品和服務供給主體,但也可能衍生出新的風險元素。這一背景下,各國監管機構主要根據其是否歸集資金形成沉澱,以及業務實質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從事債務融資還是股權融資,決定適用的具體監管規則。

02|地方金融監管存在三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科技在地方非傳統金融業態的發展,我國金融風險高發區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從傳統金融體系轉移至非傳統金融體系,從中央轉移至地方,從線下轉移至線上,地方已成為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戰場。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縱向制度變遷反映了央地之間基於金融資源配置的動態博弈,地方政府往往通過鼓勵地方金融組織創新,爭取配置更多的金融資源。

在中央建立垂直監管體系和明確地方對非傳統金融業態的風險處置責任之後,近年來金融科技逐漸成為地方非傳統金融業態組織創新的重要載體,出現了P2P網貸、股權眾籌和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多種互聯網金融組織形式,對民間資金形成了巨大吸引,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亂象,線上非法集資屢禁不止、股權眾籌跑路頻發、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亂批亂設。

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地方金融風險逐漸凸顯。

縱向上,向監管相對薄弱的省級以下區域傾斜;橫向上,向監管競次形成的監管窪地集聚,不僅增大了地方防範金融風險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科技的行業秩序,最終將會制約整個行業的發展。

例如,從2015年底開始,面對頻繁爆發的互聯網金融亂象,一些地區緊急叫停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註冊登記,還有一些地區出台了互聯網金融負面清單,但是有一些地區卻反其道而行之出台了一系列鼓勵發展的政策,造成了監管套利。

孫國峰認為,金融科技時代地方金融監管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定位尚不夠清晰。我國金融管理體制從中央單一監管模式發展為中央為主地方為輔雙層監管模式的過程是自下而上演進的,地方金融辦的監管職能和監管對象缺乏統一的制度安排。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地方金融辦負責「7+4」類機構和「兩非」領域進行屬地監管與風險處置後,目前看還有一些地區存在地方監管中監管職能分散、監管邊界不清和多頭監管等問題,容易引發主觀和客觀上的監管缺位。

二是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失。金融科技的應用與發展使得傳統金融業態與非傳統金融業態之間的界限趨於模糊,例如一些融資擔保公司和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都利用互聯網金融平台發售類理財產品、非法吸納資金,在垂直監管體系與屬地監管體系之間缺乏協調的情況下就容易導致監管空白。

三是地方金融監管能力不足。長期以來,基於規模、成本、有限監管資源使用效率等的限制,金融監管資源向大型、公眾類和系統性金融機構傾斜,與多層次的金融供給和地方金融風險防控的要求不完全匹配。如果不能充分調動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觀能動性、有效利用地方金融監管資源,就會導致地方金融監管能力相對不足,削弱了地方金融監管。

對此,孫國峰提出了六點建議:

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明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與定位;

壓實地方金融辦的責任;

依據金融科技發展的特徵加強行為監管;

充實基層監管力量;

加強監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應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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