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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葯神》沒有揭露的三個重要問題

導讀

《我不是葯神》是最近最火的一部熱播影視作品,片中對於高價葯的控訴,引發了無數觀眾的共鳴。能引起廣泛共鳴和討論的作品一定有其值得稱道之處,但本文想談的是可能被這部電影有意忽略的三個問題,如果加上這三個問題討論,葯神也許獲得的就不只是同情式的同意,還會有理性的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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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高價葯的合理成本

葯神把生產高價葯的藥商塑造成了一種典型的為富不仁的形象,沒有對可憐的病人顯示出一絲的憐憫,好像他們和囤積居奇的奸商沒有多少不同。誠然藥品加價、回扣等問題長期存在,為人詬病已久,但僅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就否認藥品價格中的合理成本顯然是不合理的。對於「格列寧」這種原研葯來說,研發成本極高,且上市周期很長。一款新葯的研製動輒幾億甚至幾十億美元的研發成本,要經歷從藥物研發、動物實驗到四期臨床實驗的層層檢驗,一般需要約10年時間。

這些研發的成本,資金占用的成本必然要通過後面的銷售收入收回。如果是治療常見病的葯,分攤到每瓶葯的研發成本相對較低,但如果是治療慢粒白血病這種罕見病的藥物,病患少導致藥品使用量少,分攤到每瓶葯上的研發成本自然會很高。這是無法改變的經濟規律,也許有觀眾看了影片結尾會認為對於這種罕見病,應該將治療藥物納入醫保報銷範圍,使病患免遭困厄。但是如果使用有限的醫保資源不遺餘力地救助罕見病人,那麼常見病的病人又當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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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造福人類的權利

影片中生產格列寧的公司要求印度政府徹查生產仿製他們藥品的公司,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也許有觀眾會認為,相比於生命權而言,藥品的知識產權沒有那麼重要。如果能拯救更多的生命,那麼仿製也有合理性。片中有一句台詞不知道大家注意沒有:拯救病患生命的是格列寧公司,而不是被告人。儘管這句話不全對,畢竟沒有被告人的話,格列寧可能拯救不了一些特定的病患個體,但也不全錯,因為沒有格列寧公司,被告人是一個病患都拯救不了的。知識產權是保護人類知識生產的一個偉大的發明,這一制度保障權利人在公開自己的發明內容之後,可以在一段時間獨佔地享有該發明所帶來的收益。「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如果沒有利益之油的加持,天才之火可能常常只是一閃而逝的靈光。

科學研究是要承擔很大的風險的,需要長期的積累和重複,每款藥品研發都要經歷大量的探索和失敗。當人們期待科學家和醫生們能發明出更多更好的藥物時,可能真的不能單純指望他們僅靠情懷來戰勝那些風險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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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精彩的不起訴決定書

葯神故事的原型陸勇案,是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與影片不同的是,沅江市檢察院最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中既有對法律原意和法理的分析,也有對司法為民精神的遵循。陸勇在現實案例中,沒有如片中主人公一樣加價賺賣的行為,其自己也是收益者。刑法規定了對於生產和銷售假藥行為的法律責任,沅江檢方論證了陸勇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幫助他人購買的行為,不屬於銷售,所以不符合銷售假藥的定義。同時從行為結果看,檢方認為陸勇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13條,不認為是犯罪。

沅江檢察院用一份不起訴決定書和一份釋法說理書很好的調整了合法與合情理之間的關係,沒有出現片中的人情與法律的對立。這份決定書展示了法律人嚴謹的理性和維護公平正義的情懷,值得反覆研讀。只可惜葯神由於情節所限,沒法把具體真實的法律考量展示出來。

總的來說葯神塑造了一個俠客的形象,為了救人不惜破壞既有規則和體制,以一己之力拯救數千苦難中的百姓。儘管俠客們的行為不常是可取的,但是對現世不滿意的人們常常會樂見俠客的存在。只是流過淚的觀眾在激動和同情之餘,應該考慮一下規律、規則和秩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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