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協作,10分鐘速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近日,一男子在台城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台山警方快速出警,在熱心市民的幫助下,於案發後不到10分鐘便將該名肇事男子及時抓獲歸案。
案情回顧
7月17日下午,台山市公安局110報警中心電話驟然響起,一名熱心市民用急促的語氣報警稱:「在台城橋湖路與北郊路路口紅綠燈處有兩輛摩托車發生碰撞,有人受傷,其中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的男子棄車逃跑了,我正緊跟著他,請快點派人來處理……」
接報後,110接警台迅速反應,一方面安排交警大隊民警馬上趕赴現場處置事故、救助傷者,另一方面指令北門派出所立即出警追截肇事逃逸嫌疑人。
在事故現場,民警發現有兩輛不同程度損壞的摩托車,事故中一名女性駕駛人受傷,而另一名涉事駕駛人去向不明。但很快,北門派出所傳來消息,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民警在距事故現場一公里處成功將涉事駕駛人控制。
原來,當天16時23分,涉事男子曾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南往北行駛至台城橋湖路與北郊路路口時,無視交通信號,闖紅燈通過路口,與按信號指示由東往南正常行駛由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曾某自知違反交通規則釀成事故將面臨處罰,為了逃避責任,在查看了陳某的傷情後便藉機棄車逃離現場。此時,附近一名熱心群眾目睹了事故發生,於是駕駛摩托車跟隨其後,並及時撥打110向警方反映情況。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派出所民警迅速驅車追查堵截,在橋湖路某銀行旁將肇事的曾某控制,而此時距事故發生時間還不到10分鐘。
經訊問,曾某(男,26歲,雲南省廣南縣人)對其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台山警方根據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曾某的肇事逃逸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並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交通事故的責任賠償以及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待進一步處理。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各位駕駛人: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應當及時救助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報警處理,切勿心存僥倖逃避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將受到什麼處罰?
1
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
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僑警之聲」 第 579 期
「僑警之聲」編輯部:黃少盼 陳賢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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