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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後和解 反悔起訴被駁回

衝突後和解 反悔起訴被駁回

宋女士與同事伍先生在公司發生糾紛,結果被伍先生打傷,後經公安部門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由伍先生賠償宋女士4000元,雙方互不追究。可宋女士於心不甘,後又訴至法院,要求伍先生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15000餘元。庭上雙方均稱是對方先挑起事端,才引發了衝突。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女方:男方先找茬 受傷又失業

原告宋女士訴稱,她與伍先生系同事。事發當日,她在公司加班,伍先生因瑣事與其發生爭執,態度極其惡劣,後又對其拳腳相加,在其無力自衛的情況下不停地對其頭部進行擊打,時間長達5分鐘。她報警並就醫治療,被診斷出腦震蕩,淤血腫脹,輕型顱腦損傷,軟組織損傷(面部、上臂),之後還患上嚴重的急性應激反應,無法正常工作。

此後,公司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宋女士目前失業無經濟來源。伍先生的行為對其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所以起訴索賠。

男方:女方先挑事 也是受害者

被告伍先生辯稱,宋女士所述不實,是宋女士多次辱罵他,挑事在先。事情起因是宋女士用尺子敲打他的頭部引發雙方衝突。對此,公司先做了調解,派出所隨後也做了處理。結果是他做出4000元的賠償,以後雙方不再追究此事,並且放棄訴訟權利。

在派出所處理完此事後,宋女士當著民警面在其左臉上狠狠打了一巴掌,造成耳朵間斷性耳鳴,至今未好。對於宋女士提供的病歷,伍先生也心存疑慮,認為多處出現漏洞。此外,伍先生認為宋女士所說的誤工費與事實不符。

法院:已協議和解 雙方應遵守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宋女士與伍先生原為單位同事,理應和睦相處,雙方在單位因瑣事產生矛盾時,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應發生肢體衝突,致傷對方。

衝突發生後,經派出所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伍先生向宋女士賠償4000元,雙方互不追究。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故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伍先生已依據該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故宋女士事後反悔,再次要求伍先生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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