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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男子當庭發誓未借款,舉證不能被判決還款!

(來源:茂名日報)茂名一名男子黃某因欠款被訴至法院,黃某卻在庭審時發誓其未收到借款。茂南法院在審查原告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判決黃某還款。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車某以黃某借款不還為由將黃某訴至茂南法院。車某提供了以黃某名義寫下的《借條》,載明黃某向車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定於2017年2月6日前一次性還清,逾期不還則要支付違約金。車某又提供了以黃某名義出具的《收據》,載明黃某收到車某的現金3萬元。黃某在答辯中先是質疑《借條》上的車某與該案原告車某非同一人,稱其未收到原告的現金或轉賬。庭審中,黃某確認原告車某即是《借條》上的車某,《借條》確系其本人所書寫;但又稱其寫下《借條》後未收到借款,《收據》是車某威逼其所寫,寫完後即棄如垃圾,《收據》是車某撿回來交給法庭的。黃某甚至發誓,其未收到車某的款項。黃某雖然作了諸多質疑,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圖片來源網路,與本文無關

法院一審認為,黃某陳述其在車某未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將《借條》交給原告,且寫完《收據》後隨即丟棄被車某拾獲作為證據,其一直沒有採取合理措施。黃某對其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來推翻車某所提供的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認定車某提交的《借條》、《收據》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黃某償還3萬元借款及相關違約金給車某,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黃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並由黃某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依照該條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證據以證明己方的主張。本案中黃某先後寫下《借條》、《收據》載明其向車某借款的事實,黃某口頭上否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卻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因此,黃某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無法令人相信,法院因而判決其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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