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主管報紙:資管新規細則不改變金融去槓桿大方向
近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在同一日接連發布兩項資管重磅文件,引發市場廣泛關注。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資管新規細則的出台將給市場帶來三方面利好——提高理財產品相對吸引力、緩解實體企業再融資壓力、提振市場流動性。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上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過度解讀,例如認為資管新規細則的出台是對去槓桿的「放鬆」。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強調,給予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更加靈活的整改安排並不意味著監管基調的改變,而是充分考慮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實體經濟合理融資需求之後,作出的一些「減壓」安排,以穩定市場預期,為實體經濟創造健康的貨幣金融環境。同時,對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給予了格外的關注。
穩定市場預期
銀行理財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客理財」,然而,長期以來,銀行理財產品很大程度上作為銀行存款的替代品而存在,隱性擔保、剛性兌付、期限錯配等問題尤為突出。實際上,近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在去通道、去嵌套、控制槓桿水平等基本原則上,與資管新規一脈相承。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剛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強調,銀行機構要特別注意的是,為保證資管新規平穩落地,兩個文件給予了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整改更多的靈活性和自主性,但這並不意味著資管行業重塑方向的改變,銀行機構更不應過度解讀兩個文件的「放鬆」含義,而因此放緩銀行理財的轉型步伐。
多數業內人士認為,資管新規細則的發布,並不改變金融去槓桿和資管新規執行的大方向,兩個文件更多地體現為政策節奏上的微調,旨在明確資管新規執行中的一些模糊認識,增強可操作性,穩定市場預期,引導金融機構平穩過渡,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金融時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自今年4月資管新規正式出台以來,由於諸多操作細節尚未明確,部分銀行機構出現了執行過急過緊或者觀望等待的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金融市場緊張情緒。
「資管新規是對我國金融市場資產管理業務模式的整體重塑,無論是金融機構重新調整業務模式、開發新產品,還是進行投資者教育,都需要具有明確、可操作的方案。」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黃益平認為,資管新規細則的出台是為了避免對政策理解的誤區和落實資管新規中可能出現的偏差,而去槓桿的基調並未變化。
為實體融資「減壓」
近期,社融增速持續下滑引發市場關注,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嚴監管和去槓桿的推進,資管新規的嚴格執行有可能加重實體經濟融資困難。「在信貸大幅擴張背景下,社融增速持續下滑,主要是因為表外融資無法完全轉向表內。」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
值得關注的是,此番《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恆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認為,「這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有利於抑制社會融資規模增速的下滑。」
「實際上,資管新規對於資管產品投資非標並未『一刀切』禁止,此前金融機構對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一度認為『資管產品不可投資非標』。」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表示,《通知》的進一步明確,有助於市場消除理解歧義和疑慮,順利開展業務,為實體融資「減壓」,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非標到期後,銀行受資本約束,表內貸款擴張難以彌補表外萎縮產生的缺口,為緩解對融資環境的負面影響,資管新規細則明確,在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資管新規落地後,實體經濟和金融機構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劃斷的問題上,出現了老產品到期,而新產品由於不再享有剛性兌付,面臨較大發行難度的問題。」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朱寧坦言。
不過,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並不是無條件的,須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通知》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年底。興業研究團隊認為,資管新規細則特別提到優先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與近期監管部門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口徑相一致,有助於緩解這些弱信用資質主體的再融資壓力,降低信用違約風險。
特別關注兩類風險
通過梳理近期理財產品數據不難發現,實際上,自今年4月資管新規落地以來,銀行已開啟理財合規轉型,主要表現為,保本產品數量和佔比下降明顯,銀行新發凈值型產品顯著增多。數據顯示,2018年6月,銀行新發凈值型理財產品224隻,環比增長57隻。截至7月17日,存續凈值型銀行理財產品共2860隻,其中封閉式凈值型720隻,佔比為25.17%;開放式凈值型2140隻,佔比為74.83%。
《金融時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資管新規細則對流動性風險也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制定了相應的規則:一是明確開放式理財產品可以使用多元化流動性管理工具;二是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持有不少於資產凈值5%的高流動性資產。
具體來看,《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綜合運用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方式,作為壓力情景下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興業研究分析師何帆認為,這一規定明確開放式理財產品可以使用多元化的流動性管理工具,與公募基金管理中常見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基本一致。此外,相比2015年12月17日證監會發布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中對貨幣基金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的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所受的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限制更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關注流動性風險以外,《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計提操作風險資本——「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
「雖然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不會導致商業銀行產生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損失,但是理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一部分,也可能產生相關操作風險,進而導致商業銀行損失,因此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也應該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何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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