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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一樣#中的真偽理性

圖片來自網路 知乎@印度通

人一旦在公共平台上發公開文章談觀點,意味著參與公共討論了。這樣理解,相信你們不會有異議。

確實,人人都有基於自己閱歷和思維模式出發的觀點。那麼如果說,贊成與反對,多數基於私利而非公理,你又是否同意?

在劉瑜談米兔的文章出來之後,阿姨觀察到自己朋友圈(不足3000人)的現象是這樣的:

第一時間給予「最理性」評價的,刷贊的,是之前對這個話題沉默的中年男性居多;他們贊成,「性騷擾的標籤不能隨便貼」。

但反駁得最清晰徹底的,也是男性。

直呼荒謬的,都是日常和阿姨在不同事件上意見非常一致的人,女性居多;這大概側面證明了,女性確實在受到性騷擾的群里中占的比例最大。

越是年輕的女性,越會直接懟文章沒邏輯認知不清。

越是年紀大的女性,越不參與談論。

地位越高(主任、教授)的男性越認為劉瑜文章擔心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很有道理。

少數人轉發時配以猶疑的話術:兼聽則明,但其實他們轉發的文字顯示他們並不了解#俺也一樣#活動。

隨著公共討論的深入,更多人開始轉發和劉瑜意見相左的觀點文章。

如果說,劉瑜的文章激發了更為深入的公共討論,在這個層面上,是好事。

阿姨很想在這裡插一段的是,當許多反對劉瑜觀點的聲音說「公知老了該退場」的時候,阿姨朋友圈裡出現這樣的看法,「怎麼可以以一篇文章就否定一個人甚至一批人?」「都是文革派」、「公共討論被證明是不存在的」。

什麼是公共討論?按照洛克的定義,有效的公共討論應是「針對發生在公共領域的公共事務的理性的討論」。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兩個標準:(1)公共事務。(2)理性。前者針對討論客體,後者針對討論主體。

很運氣,阿姨看到的批駁劉瑜觀點的文章,比如北大飛的《和劉瑜老師商榷:米兔不是保守主義守貞運動,也不是搞文革》,劉波的《Me Too不符合法治嗎?》、曲瑋瑋沒有標題的看法,ARTWOCA的《米兔不米兔》,宋石男的《與醉鋼琴商榷》,皓語的《劉瑜文章是「me too」新一階段的完美靶子》,孫金昱的《米兔中的集體行動正當性、個體責任與誣告》,王元濤的《我在三點上不能同意劉瑜》、韓十洲的《父親說|法盲劉瑜》……基本上都符合公共討論的洛克定義。

如果說,有人因此嘲諷劉瑜等為「公知老了該退場」,大多數聲音反對劉瑜的觀點,就認為沒有公共討論還是文革派,那很可笑(首先你個人朋友圈裡所接觸的聲音,並不就代表大多數)。對文革大字報的規模與殺傷力,也太低估了。

從來沒有完美的公共討論,你一定會聽到詆毀的聲音。不能因為出現了詆毀與攻擊,就認為公共討論不存在了。同樣,#俺也一樣#的發聲過程中,並非把自己擺在受害者的位置,就會得到客觀冷靜的對待。以趙思樂實名舉報熊培雲性騷擾為例,你看公共平台上好多人以相貌丑/想出名來嘲諷趙思樂(攻擊一個人的相貌是政治不正確的,但確實是討論中最容易出現的句子),雙方正在公開平台上你來我往的對質。

不厚道地問,為什麼你認為趙思樂受得,劉瑜就受不得?

討論挺好。在一個可以自由發聲討論的空間中,指控並不意味著定罪。劉瑜的擔心可以暫時放下。

已經不少人對劉瑜的文章作了批駁(有意思的是,暫時我沒看到站在劉瑜立場上撰寫的反批駁文章)。

回到正題,阿姨說說對自己朋友圈的觀察。

第一、在於男權社會下,大多數人搞不清什麼叫性騷擾。

這不能不說是普法的失敗。

國際上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比較完整的是歐洲議會1990年在議會決議中的:「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行為,或其他以性為目的的行為,他損害了工作女性與男性的尊嚴,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語言或非語言行為」。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首次對性騷擾罪作出行為限定,明確5種形式構成性騷擾罪。草案第三十八條: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十三年過去了,你知道嗎,阿姨所在的一個500人的老同事群里,不乏創業者、投資人、企業高管和專業人士,不乏有話語權的知識分子。可參與討論的男性們重點在:「我摸了女子的手算不算性騷擾?」「講黃段子怎麼可能算?」「喝多了摟下肩膀也不行嗎?」「電影里男主抱住女主強吻,拒而不從,算不算性侵?」「我在朋友圈裡發一些黃色動圖,算不算?」

看,這就是真實朋友圈裡的男性們提出的真實討論。故作天真到,連這種「你一個成年人,平白無故為什麼要去摸異性的手」的反問,阿姨都不好意思問出口。

即使不以惡意來揣測他們,你也看得到,很多人在享受他男性特權的同時,如果沒有#俺也一樣#活動,他們並沒有想到過性騷擾這個名詞。就像某些老男人飯局裡,黃段子與酒並存,摸小手與吹牛皮同在,理所當然了很多年。

更讓人感覺無力的是,一些同學群里,基本沒有人討論#俺也一樣#這個話題。

幾位男性朋友承認,身邊的女性朋友從小沒被騷擾過的,幾乎沒有。然而過去為什麼他們並不覺得有什麼?因為在男權結構的社會下,他們看到的是女性利用性別往上沖,就理解為她們理所當然地會選擇犧牲什麼。

當我看到某些飯桌上曲意奉承的女同胞,亦不免有悲涼的感覺。

也因為性騷擾概念,並沒有體現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先行執法體系中,是典型的法律孤兒。目前性騷擾受害者即使能成功地發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多數以賠償、道歉了事。

可是有#俺也一樣#活動呀,即使在法律上的不到應有的制裁,也能通過發聲譴責,提醒大眾,降低他們對後來者的騷擾概率。

但仍然得強調,站出來發聲、譴責施害者,是受害者的權利,並不是說受害者必須/一定要站出來。每個人對站出來的風險成本承受能力不同。

第二,衣服和受害者一樣無辜

對劉瑜被刷屏的那篇文章,和熊培雲的自供詞,阿姨都有閱讀障礙。劉文感覺無異於女版胡錫進(說的是文章內容,並非人身攻擊)。熊文矯揉造作(只是說文風,從未喜歡過這種敘事中帶著非常強的個人存在感的雜文,通篇的」我「),因為他和趙思樂雙方仍處於對質階段,暫不作評論。

嘗試用劉瑜17條里的第14條來做分析:女性不應衣著暴露,應自我保護。僅這一點,男性朋友們轉發劉瑜文章的心理就讓人恍然。

這麼多男性大熱天還喜歡光著膀子呢,所以如果光著膀子的男性被性騷擾了,這個男性應該檢討沒做好自我保護?顯然,這個概率比較小。

阿姨的同學艾格說,作為女性,對「衣著暴露」這個詞敏感,是因為女性一直被教育「要保護自己」,尤其在騷擾發生後,第一都要檢視自己是否有「釋放不恰當的信息」。劉瑜卻單獨把衣著暴露這樣的例子舉出來,是很符合網上一些已有議論的。性騷擾發生的主流情況被直接忽視了。

如果從性侵類犯罪數據來看(具體請查找上一篇),2016年的性侵類犯罪里,被告人中有52.5%是農民,30.2%是無職業人員。這些被性侵的人,著裝如何,並未做過數據統計。

如果想參照,可以看2018年初,美國堪薩斯大學和比利時聖約翰小區中心相繼舉辦了一場名為「What were you wearing? (你當時穿什麼衣服)」的展覽。

根據媒體的報道,在比利時首都預防服務部門工作的Delphine Goossens根據一些曾經歷過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學生所分享的真人真事,收集了他們的衣物,並依據受訪者們的描述,重組出他們當時所穿的衣服,構建成這一個展覽。

在這場展覽牆上,釘上受害者被性騷擾和性侵犯時所穿的衣服,發現每一件衣服都是日常中再普通不過的服裝,其種類包括:睡衣、運動服、襯衫、洋裝、制服以及泳衣等……

受害者被性侵和她們的穿著是否「單薄」、「性感」無關,這樣的言論對受害者是二次傷害。

然而,確實存在對衣著暴露的偏見。2017年11月21日,美國奧運冠軍Alexandra Rose Raisman主動爆出「納瑟對自己長達8年的性侵經歷」的時候,萊斯曼的隊友Gabby Douglas在個人社交網站上發消息稱,「萊斯曼是『打扮不得體才會招來色狼』」的言論。

正因為劉瑜是著名的公共知識分子,要求男性節制,女性自我保護,把對性騷擾推向一個衣著暴露的極端情況去討論,才讓人感到遺憾。

第三,其實沒有人贊成隨便貼性騷擾標籤

為什麼這麼多女性讀者對劉瑜的觀點嗤之以鼻?因為她們深知,性騷擾的常態,並非穿著不當導致的性侵,而是在公交車上被人亂摸、在辦公室里異性堂而皇之地講黃段子、參加飯局被權勢者動手動腳、在老師辦公室里被突破舒適界限。

這些受害者,有的是職員有的是學生,她們的穿著並沒有暴露,她們只是遭遇到了不同領域裡的權力侵害。

當然,不僅僅是對女性而言。

受害人難道不希望走法治路徑,讓施害者得到懲戒?問題是,很多性騷擾事件因為包括上面所提及的界定難、取證難等各種原因,沒辦法走到庭審階段。

劉瑜大概不了解中國目前法律系統中進入審判環節的性騷擾案件的數據,我懷疑除了相關公益機構和律師,有多少人會去看這些數據。

以職場為例。2018年6月13日,專門從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公益機構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發布了一份《中國防治職場性騷擾法律與司法審判案例研究報告》顯示,職場性騷擾不僅維權難、起訴率低,還可能面臨著維權不當帶來的風險,受害者處於極端弱勢的地位。《報告》披露,2010年至2017年底期間內,在準確搜索了聚法案例超過5180萬份裁判文書和中國裁判文書網超過4460萬份裁判文書後,最終只獲得34例以性騷擾為主要訴訟事實的案件。而其中,法院認定職場性騷擾事實不成立的案例中,有六分之五的認定理由是「證據不足或未能提供證據」。

如果是勇敢說出自己的真實受害經歷,和訴諸法律並無矛盾之處。那真的是他們的合法權利。如是誹謗,才有不少人擔心的亂貼性騷擾標籤的可能。然而如上述提及的,在一個可以自由發聲討論的空間中,指控並不意味著定罪。

以受害者身份去對某人迫害,破壞其名譽,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案例嗎?在任何類型的訴訟里,都有誣告的案例,被誣告者可以通過劉瑜所說的法治途徑去尋求解決,也可以在公開平台尋求合理回應。如趙思樂和熊培雲的筆頭官司。

劉瑜擔憂會出現「大字報」,擔憂有無辜者會被貼上「性騷擾」的標籤。然而,如果真的有底氣去談法治途徑的話,對二者的適用路徑,應該都是平等的。

權力架構本身不平等,又如何用客觀的臉譜站在第三方角度去尋求解決方案?

總的來說,引發公共討論,真的是好事。

原來阿姨最近比較嘮叨,關於同一個話題竟然發了兩篇文章。特別有感觸,是因為阿姨深刻地感受到女性朋友和弱勢兒童身處這種性騷擾無處不在的現狀。阿姨剛工作的時候,接觸過一堆肆無忌憚地講黃段子的媒體人和官員,剛開始我蠢蠢地聽不懂,到後來直接拒絕參加這些場合;阿姨工作中接觸過被性侵的成人朋友和兒童,也被人在飯局中勸過N次酒(謝謝過去的攝影拍檔幫我擋酒),去過不同企業聽到不同的拿青春來換的故事(當然性交易和性侵犯是不同的)……與其相信大家麻木了,更願意相信,每個人都有權利說不。

正如阿姨一直強調的,我們都有或將有子女,未來的社會環境,取決現在的你我,對各種公共事務的態度。

運氣的是,阿姨的朋友,三觀一致的居多。

對了,關於公共討論,可以看看胡泳的書《眾聲喧嘩》,阿姨個人認為比劉瑜《觀念的水位》好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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