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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辭退了,離職補償金該怎麼拿?需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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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天青色等雨

很多人開口就是「N+1」倍補償金,其實他們根本就不理解。當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薪水作為代通知金。除此之外,還是N倍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但是,補償金不等於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條款有點艱澀,不如來舉例子好了。假設在互聯網公司當技術專家的小張被辭退了,

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且雙方協商一致。小張每月工資6萬元,在單位工作了5年7個月。那麼,根據該單位需要向小張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36萬元。

另外,補償金同樣要交納個稅。那36萬元的補償金,小張需要繳納多少個稅?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公布最新數據可知:2017年北京職工工資101599元。另外,小張每月社保公積金共繳納3862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360000-101599*3(上年度北京平均工資3倍)-3862=51341元

51341÷6(年) (在本企業工作6年)=8567(元)

(8567-3500)×20%-555=458.4(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458.4×6=2750.4(元)

最後,小張拿到手補償金為353387.6元。根據整個計算過程可知,對於工作資歷久、高薪崗位的人來說,一次性補償金需要繳納的個稅會更多一些。但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補償金幾乎達不到扣稅標準,該是多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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